2 家
已持牌穩定幣發行人(截至2026年4月)
HK$ 2,500 萬
最低繳足股本
HK$ 113,020
年度牌照費
12 項
核心申請條件
2 家
已持牌穩定幣發行人(截至2026年4月)
HK$ 2,500 萬
最低繳足股本
HK$ 113,020
年度牌照費
12 項
核心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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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作為連結傳統金融與加密資產的關鍵橋樑,近年來在全球金融市場迅速發展。 2022年TerraUSD(UST)崩盤事件引發了全球監管機構對穩定幣系統性風險的高度關注。歐盟率先透過MiCA法規建立統一監管框架,美國推動GENIUS Act立法,新加坡MAS發布穩定幣監管框架-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紛紛加速穩定幣立法進程。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也積極回應此趨勢,於2025年8月1日正式實施《穩定幣條例》(Cap. 656),成為亞太地區首批建立專門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的司法管轄區之一。
The Stablecoins Ordinance (Cap. 656) establishes a licensing regime for persons who carry on regulated stablecoin activities in Hong Kong, with the Monetary Authority as the licensing authority.
— HKMA, Explanatory Note on Licensing of Stablecoin Issuers (July 2025)
HKMA自2022年1月發布加密資產和穩定幣討論文件起,歷經四年多的政策研究、公眾諮詢和立法程序,最終建立了完善的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 2026年4月10日,HKMA正式向碇點金融科技及匯豐銀行發出首批兩張穩定幣發行人執照,標誌著香港穩定幣監管進入全新階段。
香港穩定幣發牌制度的核心目標是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既要維護貨幣和金融體系穩定,也要促進香港虛擬資產生態系統的永續發展。該制度初期聚焦於法幣參考穩定幣(FRS),即錨定一種或多種法定貨幣的穩定幣,這是目前市場上最廣泛使用的穩定幣類型(如USDT、USDC)。 HKMA保留了未來擴展監管範圍至其他類型穩定幣的權力。
| 項目 | 內容 |
|---|---|
| 已持牌發行人 | 2家(截至2026年4月) |
| 監管機構 | HKMA(金管局) |
| 核心法例 | 《穩定幣條例》(Cap. 656) |
| 適用範圍 | 法幣參考穩定幣(FRS) |
| 最低資本要求 | HK$2,500萬 |
| 年度牌照費 | HK$113,020 |
| 司法管轄區 | 監管機構 | 生效時間 |
|---|---|---|
| 香港 | HKMA | 2025年8月 |
| 歐盟 | 各成員國主管機構 | 2024年6月 |
| 新加坡 | MAS | 2023年8月 |
| 美國 | 聯邦/州監管機構 | 立法中 |
| 日本 | FSA | 2023年6月 |
| 阿聯酋 | VARA/CBUAE | 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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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穩定幣條例》中的核心定義與關鍵概念
穩定幣是指以加密方式保護的數位價值表示,(i) 以記帳單位或經濟價值儲存方式表示;(ii) 被用作或擬被用作公眾接受的交換媒介(用於支付商品或服務、清償債務或投資);(iii) 可以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交易;(iv) 在分散式帳本或類似資產資訊庫上運作;
— 《穩定幣條例》第 3 條
指明穩定幣是指聲稱完全參考下列資產維持穩定價值的穩定幣:(i) 一種或多種法定貨幣;(ii) 金管局所指明的記帳單位;(iii) 金管局所指明的經濟價值儲存。目前,指明穩定幣的範圍僅涵蓋聲稱完全參照一種或多種法定貨幣維持穩定價值的穩定幣,即通常所稱的”法幣參考穩定幣”(FRS)。
— 《穩定幣條例》第 4 條 + HKMA 摘要說明第 2.2 段
| 活動類型 | 說明 |
|---|---|
| 在港發行 | 在香港以業務方式發行指明穩定幣 |
| 境外發行掛鉤港元 | 在香港以外地方以業務方式發行掛鉤港元的指明穩定幣 |
| 積極推銷 | 向公眾積極推銷其本人或看似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 |
重要說明:即使穩定幣發行人位於香港境外,只要其發行的指明穩定幣掛鉤港元,即須申請HKMA牌照。此外,即使實際發行活動不在香港進行,但向香港民眾積極推銷亦視為從事受規管活動。
央行、政府或其授權實體發行的數位貨幣(如CBDC)
AMLO第53ZR條定義的有限用途數位代幣
SFO附表1定義的證券或期貨合約
PSSVFO定義的浮動量或SVF存款
《銀行業條例》定義的存款
錨定黃金、商品或加密資產的穩定幣
| 屬性 | 詳情 |
|---|---|
| 牌照名稱 | 穩定幣發行人牌照(Stablecoin Issuer Licence) |
| 監管法例 | 《穩定幣條例》(Cap. 656) |
| 監管機構 | HKMA(香港金融管理局) |
| 適用範圍 | 法幣參考穩定幣(FRS)發行 |
| 牌照有效期 | 持續有效(須每年繳納牌照費) |
| 可否豁免 | HKMA可豁免風險不重大的發行人或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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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適用範圍、判定標準和許可要約人制度
任何人如未持有執照或未獲豁免,不得從事或顯示為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違者最高可處罰款 HK$500萬 及監禁 7年,並可處每日罰款 HK$10萬。
— 《穩定幣條例》第 8 條
HKMA將採取整體方法,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來判定穩定幣是否”在香港發行”:
上述因素並非窮盡或決定性的。 HKMA將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判定。
HKMA判定是否構成”積極推銷”時考慮的因素:
| 實體類型 | 是否需要牌照 | 說明 |
|---|---|---|
| 在港發行法幣穩定幣的公司 | 需要 | 核心適用對象,須持有HKMA牌照 |
| 境外發行掛鉤港元穩定幣的公司 | 需要 | 即使不在港運營,掛鉤港元即須持牌 |
| 向港人積極推銷穩定幣的境外公司 | 需要 | 積極推銷行為本身構成受規管活動 |
| 認可機構(銀行) | 需要 | 須持牌但豁免繳足股本和部分最低責條件 |
| 僅交易/託管穩定幣的平台 | 不需要 | 屬SFC管轄的VATP/VA Dealing牌照範疇 |
| 發行非法幣參考穩定幣的公司 | 不需要 | 不屬於指明穩定幣,暫不在監管範圍內 |
| 風險不重大的小規模發行人 | 視情況而定 | HKMA可酌情豁免 |
持牌穩定幣發行人只能委託”許可要約人”向公眾要約(銷售)其穩定幣。許可要約人包括五類實體:
1
2
3
4
5
— 《穩定幣條例》第 9 條
04 / 11
12項最低準則要求,涵蓋公司地位、財務資源、儲備管理、合規義務等
申請人必須是根據《公司條例》(Cap. 622)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銀行)。任何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非認可機構須在香港設立子公司,並由該子公司作為執照申請人。
The applicant must be a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Hong Kong under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622) or an authorized institution incorporated outside Hong Kong.
— 香港金融管理局摘要說明第3.2.1段
| 要求 | 金額/標準 |
|---|---|
| 最低繳足股本 | HK$2,500萬(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
| 最低速動資金 | HK$300萬 |
| 超額速動資金 | 至少等於12個月運營費用 |
| 資金用途限制 | 等值於財務資源要求的部分僅可用於業務活動 |
認可機構(銀行)豁免繳足股本要求
須發佈白皮書,提供關於穩定幣的全面透明信息
白皮書內容須涵蓋:發行人資訊、穩定幣詳情、儲備資產管理、發行/贖
回/分銷機制、底層技術、相關風險
須在網站發佈白皮書後方可向公眾要約
須定期揭露儲備資產及獨立審計結果
須提供投訴處理和補救機制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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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價值錨定的核心保障:100%全額儲備、資產隔離與面額贖回
儲備資產管理是穩定幣發牌制度的核心支柱。 HKMA要求發行人為每類指明穩定幣維持獨立的儲備資產池,確保儲備資產市值始終不低於流通穩定幣的面值(100%全額儲備),並期望發行人維持超額抵押以應對市場波動。
The Stablecoins Ordinance (Cap. 656) establishes a licensing regime for persons who carry on regulated stablecoin activities in Hong Kong, with the Monetary Authority as the licensing authority.
— HKMA, Explanatory Note on Licensing of Stablecoin Issuers (July 2025)
| 資產類型 | 要求/限制 |
|---|---|
| 現金 | 以參考貨幣計價 |
| 銀行存款 | 到期日不超過3個月 |
| 政府/央行證券 | 到期日不超過1年,信用評級AA-或以上 |
| 代幣化資產 | 須滿足HKMA合格標準 |
| 回購協議 | 以合格證券為抵押 |
贖回權是穩定幣持有人的核心權利保障。 HKMA要求發行人確保持有人享有以面額贖回的絕對權利,並須在合理時間內處理贖回請求。
| 贖回要素 | 要求 |
|---|---|
| 贖回權利 | 持有人享有按面值贖回的絕對權利 |
| 處理時限 | 1個工作日內(除非HKMA特批延遲) |
| 贖回費用 | 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
| 贖回障礙 | 不得設置不當障礙 |
| 破產保護 | 持有人有權按比例處置儲備資產池 |
| 贖回貨幣 | 以參考法定貨幣贖回 |
100%
≥ 100%
建議超額抵押
幣種匹配
儲備資產須以參考貨幣計價
資產隔離
與發行人自有資產完全分離
獨立託管
由合格獨立託管人保管
定期審計
獨立審計師定期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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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預申請溝通到執照核准的完整流程指引
01
建議提前 3-6 個月
02
準備時間視個案而定
03
審核時間視個案複雜程度而定
04
批准後持續有效
01. 牌照申請表(HKMA 指定格式)
03. 組織架構圖與股權結構圖
05. 詳細的業務計畫(包括財務預測)
07. 風險管理架構文件
09. IT 系統與安全評估報告
11. 外部法律意見書
13. 恢復計劃和業務退出計劃
02. 公司註冊證明文件
04. 董事、高階主管和控權人的個人資料和適當人選評估資料
06. 儲備資產管理政策和程序
08. AML/CFT 政策和程序
10. 穩定幣白皮書草案
12. 獨立審計師的資格確認
14. 投訴處理程序
以上文件清單是根據 HKMA 摘要說明和監管指引整理,具體要求可能因個案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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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申請費、年度牌照費和最低財務資源要求一覽
| 費用項目 | 金額(HK$) | 說明 |
|---|---|---|
| 牌照申請費 | 113,020 | 一次性,提交申請時繳納 |
| 年度牌照費 | 113,020 | 每年繳納,維持牌照有效 |
| 牌照條件變更申請費 | 56,510 | 申請變更牌照條件時繳納 |
| 牌照續期費 | 不適用 | 牌照持續有效,無須續期 |
| 要求類型 | 金額/標準 | 適用對象 |
|---|---|---|
| 最低繳足股本 | HK$2,500萬 | 非認可機構 |
| 最低速動資金 | HK$300萬 | 所有持牌發行人 |
| 超額速動資金 | ≥ 12個月運營費用 | 所有持牌發行人 |
| 繳足股本(認可機構) | 豁免 | 認可機構(銀行) |
The minimum paid-up share capital requirement is HK$25 million (or its equivalent in a freely convertible currency). Authorized institutions are exempt from this requirement.
— 香港金融管理局摘要說明第3.2.2段
牌照申請費
HK$113,020
年度牌照費
HK$113,020
最低繳足股本
HK$25,000,000
最低速動資金
HK$3,000,000
HK$28,226,040
不含超額速動資金、法律顧問費、系統建設費等
以上費用僅為HKMA收取的法定費用。實際申請過程中還需考慮法律顧問費、合規系統建設費、審計費、技術開發費等額外成本,整體投入可能遠高於上述金額。
08 / 11
取得牌照後的持續監管要求、報告義務和違規處罰
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查閱帳簿和記錄
譴責、罰款、暫停或撤銷牌照
發出指令要求發行人採取或停止特定行動
要求提供任何與持牌活動相關的資訊和文件
| 違規行為 | 最高處罰 |
|---|---|
| 無牌經營受規管穩定幣活動 | 罰款HK$500萬 + 監禁7年 + 每日罰款HK$10萬 |
| 違反牌照條件 | 罰款HK$500萬 + 監禁2年 |
| 向非許可受要約人分銷 | 罰款HK$500萬 + 監禁7年 |
| 未遵守儲備資產要求 | 罰款HK$500萬 + 監禁2年 |
| 就穩定幣支付利息 | 罰款HK$500萬 + 監禁2年 |
| 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 | 罰款HK$100萬 + 監禁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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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ying 專家團隊基於實務經驗的策略建議
建議在正式提交申請前 3-6 個月與 HKMA 發牌團隊進行預申請溝通,以了解監管預期和申請要求。
聘請具有虛擬資產監管經驗的法律顧問和合規顧問,協助準備申請資料和建立合規框架。
已在條例生效前發行穩定幣的發行人須在過渡期內(2025年10月31日前)提交牌照申請。
牌照申請審核時間視個案複雜程度而定,建議預留充足時間準備申請資料和應對可能的補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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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MA 已批准的穩定幣發行人及最新監管動態
Anchorpoint Financial Technology Limited
渣打銀行(香港)控股 50.5%,與香港電訊、安擬集團合組
HKDAP(港幣掛鉤穩定幣)
計劃於 2026 年第二季起分階段推出
2026年4月10日
首批獲發執照的穩定幣發行人之一
由傳統銀行、電訊與Web3企業共同組成
穩定幣將掛鉤港元,面向零售與機構用戶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匯豐集團全資附屬公司
港幣穩定幣(名稱待公佈)
預定 2026 年下半年推出
2026年4月10日
首批獲發執照的穩定幣發行人之一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首家獲牌
將與 PayMe、匯豐流動理財 App 無縫對接
發牌制度正式實施,HKMA 開始接受執照申請
條例生效前已發行穩定幣的發行人須在此日期前提交申請
已提交申請的原有發行人臨時牌照安排截止
碇點金融科技及匯豐銀行獲發首批穩定幣發行人執照
HKMA 發出首批兩張穩定幣發行人執照,並授予碇點金融科技及匯豐銀行
《穩定幣條例》正式生效,發牌制度開始實施
HKMA 發布監理指引 SI-1 至 SI-5 及 AML/CFT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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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穩定幣發行人牌照制度的常見問題解答
目前,HKMA 牌照制度僅適用於指明穩定幣,即聲稱完全參照一種或多種法定貨幣維持穩定價值的穩定幣(法幣參考穩定幣,FRS)。錨定黃金、商品或加密資產的穩定幣,以及演算法穩定幣,目前不在監管範圍內。但 HKMA 保留了未來擴展監管範圍的權力。
非認可機構的境外公司不能直接申請牌照。須在香港註冊成立子公司,由子公司為牌照申請人。但認可機構(銀行)即使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也可以直接申請。
非認可機構的穩定幣發行人須維持最低繳足股本 HK$2,500萬、最低速動資金 HK$300萬,以及至少等於12個月營運費用的超額速動資金。認可機構(銀行)豁免繳足股本要求。
HKMA 未公佈固定的審核時間表。審核時間視個案的複雜程度、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和品質而定。建議在正式提交申請前 3-6 個月與 HKMA 進行預申請溝通,並預留充足時間準備申請資料。
不可以。 《穩定幣條例》明確禁止持牌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的指明穩定幣支付或允許支付任何利息。儲備資產管理產生的收益歸發行人所有,不歸持有人。
合格儲備資產包括:現金(以參考貨幣計價)、到期日不超過3個月的銀行存款、到期日不超過1年且信用評級AA-或以上的政府/央行證券、符合 HKMA 標準的代幣化資產,以及以合格證券為抵押的回購協議。不得投資加密資產、公司債、股票、商品或衍生性商品。
如果 VATP 業者僅交易或託管穩定幣,則不需要申請穩定幣發行人牌照(由 SFC 管轄)。但如果 VATP 業者同時發行穩定幣,則須另行向 HKMA 申請穩定幣發行人牌照。
不可以直接運作。即使已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取得牌照,如果在香港從事受規管穩定幣活動(包括在港發行、發行掛鉤港元的穩定幣或向香港公眾積極推銷),仍須向 HKMA 申請牌照。目前尚無跨境互認安排。
發行人須盡快處理贖回請求,一般應在1個工作天內完成,除非獲得 HKMA 特別批准可以延遲。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設置不當障礙。
基于SFC官方指引和Aiying实战经验,提供最权威的申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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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一机制,我们能确保提交给监管机构的材料是高度专业、完整且无懈可击的,从而将监管问询轮次降至最低,显著缩短审批时间,并将牌照驳回率降低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