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MiFID的介紹

歐洲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簡稱MiFID)是歐盟為規範金融市場運作、保護投資者及促進市場透明度而制定的法律框架。MiFID 於2004年首次頒布(MiFID I),並於2014年修訂為MiFID II,連同其配套規範《金融工具市場規例》(MiFIR),於2018年1月3日正式生效。以下是對MiFID的詳細介紹,涵蓋其背景、目的、主要內容、適用範圍及影響:

(一)、MiFID的背景與目的

MiFID 是歐盟金融市場整合計劃的一部分,旨在取代1993年的《投資服務指令》(ISD),以適應日益複雜的金融市場環境。其主要目的是:
  1. 促進市場整合:通過統一歐盟成員國的金融市場監管規則,促進跨境金融服務和競爭。
  2. 保護投資者:提高投資者保護標準,確保金融機構以客戶最佳利益行事。
  3. 提高市場透明度:規範交易執行和報告,減少市場操縱和不公平行為。
  4. 增強市場效率:鼓勵創新金融工具和交易平台,降低交易成本。
MiFID II/MiFIR 進一步擴展了這些目標,針對MiFID I的不足(例如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的問題)加強了監管要求,特別是在衍生品市場、算法交易和非股票資產透明度方面。

(二)、MiFID的適用範圍

MiFID 適用於歐盟成員國(包括歐洲經濟區EEA成員國)內提供投資服務或進行投資活動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
  • 金融機構:銀行、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
  • 金融工具:涵蓋股票、債券、衍生品(期貨、期權、掉期等)、結構性產品、基金份額等。
  • 交易場所:包括受監管市場(Regulated Markets, RM)、多邊交易設施(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ies, MTF)、有組織交易設施(Organised Trading Facilities, OTF)以及系統化內部撮合(Systematic Internalisers, SI)。
MiFID 還適用於在歐盟境內運營的非歐盟金融機構(「第三國公司」),若其向歐盟客戶提供投資服務,需遵守特定要求。

二、MiFID牌照申請的基本條件

  • 法律實體設立

    • 申請人需在歐盟成員國註冊成立法律實體(如有限公司)。
    • 實體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專注於MiFID規定的投資服務或活動(如證券交易、投資建議、資產管理等)。

  • 業務範圍明確

    • 申請人需提交詳細的業務計劃,明確提供的投資服務和金融工具類型。MiFID規定的投資服務包括:
      • 接受和傳遞客戶訂單。
      • 執行客戶訂單。
      • 自營交易。
      • 投資組合管理。
      • 投資建議。
      • 承銷或配售金融工具。
    • 業務計劃還需說明目標市場、客戶類型(零售、專業或合格對手方)及運營模式。

  • 最低資本要求

    • MiFID II 根據機構提供的服務類型和風險敞口設定了不同的最低資本要求,具體如下:
      • €50,000:適用於不持有客戶資金或證券、僅提供訂單傳遞或投資建議的機構。
      • €125,000:適用於持有客戶資金或證券、或從事自營交易的機構。
      • €730,000:適用於從事高風險活動(如系統化內部撮合或大規模自營交易)的機構。
    • 機構需證明其資本充足,並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治理結構與組織要求

    • 公司治理:需設立清晰的組織結構,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如適用)及高級管理層。
    • 風險管理:建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政策,涵蓋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信用風險等。
    • 合規部門:設立合規部門,確保遵守MiFID II的透明度、報告和投資者保護要求。
    • 內部審計:某些情況下需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職能,定期評估內部控制有效性。

  • 人員資格與適當性

    • 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需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通常要求金融或相關領域5年以上經驗),並通過監管機構的「適任性與正直性」(Fit and Proper)評估。
    • 關鍵崗位員工:交易員、合規官、風險管理人員等需具備相關資格證書或證明其專業能力。
    • 背景調查:所有高級管理人員需接受背景調查,確保無犯罪記錄或重大違規行為。

  • 技術與運營能力

    • 交易系統:申請人需證明其交易系統穩健,能處理訂單執行、數據記錄和報告要求,特別是高頻交易或算法交易。
    • 數據報告:需具備向監管機構提交交易報告的能力,符合MiFID II的交易前後透明度要求。
    • 網絡安全:確保系統具備足夠的網絡安全措施,防止數據洩露或系統故障。
    • 記錄保存:需有能力保存所有與投資服務相關的通訊記錄(包括電話、電子郵件等),保存期限通常為5至7年。

  • 投資者保護措施

    • 申請人需證明其遵守MiFID II的投資者保護要求,包括:
      • 客戶分類(零售、專業、合格對手方)及其對應保護措施。
      • 適當性與適合性評估流程。
      • 最佳執行政策,確保客戶訂單以最佳條件執行。
      • 利益衝突管理政策,防止佣金誘導或其他不當行為。
    • 提交產品治理計劃,確保金融產品設計和分銷符合目標市場需求。

  • 反洗錢與合規

    • 申請人需制定並實施反洗錢(AML)和反恐怖融資(CTF)政策,符合歐盟《反洗錢指令》(AMLD)。
    • 需進行客戶盡職調查(KYC),並確保與可疑交易的監測和報告機制。

三、申请流程

  • 選擇監管機構

    • 申請人需選擇一個歐盟成員國的監管機構提交申請。選擇通常基於業務所在地、監管環境或成本(如塞浦路斯、馬爾他等國因成本較低而受歡迎)。
    • 常見監管機構包括:
      •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
      • 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
      • 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
      • 馬爾他金融服務局(MFSA)

  • 準備申請材料

    • 申請人需提交以下文件(具體要求因監管機構而異):
      • 公司註冊證明和章程。
      • 詳細業務計劃(包括市場分析、財務預測和風險管理策略)。
      • 資本充足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員工的簡歷、資格證書及背景調查材料。
      • 風險管理、合規和內部控制政策。
      • 技術系統描述(包括交易平台、數據報告和網絡安全措施)。
      • 投資者保護措施和產品治理計劃。
      • 反洗錢和KYC政策。
    • 所有文件需翻譯成監管機構要求的語言(如英語或當地語言)。

  • 提交申請

    • 通過監管機構的線上平台或書面形式提交申請。
    • 支付申請費用(費用因國家而異,通常數千至數萬歐元)。

  • 審查過程

    • 監管機構通常在3至6個月內完成審查(視申請複雜性和監管機構效率而定)。
    • 審查期間,監管機構可能要求補充材料或進行面談。
    • 某些監管機構(如FCA)可能要求現場檢查,確保申請人的運營準備就緒。

  • 獲得牌照

    • 若申請獲批,監管機構將頒發MiFID牌照,允許申請人在該國提供投資服務。
    • 牌照持有人可通過「通行證效應」(Passporting)向其他EEA成員國提供服務,無需額外申請。

四、MiFID牌照的監管与持續合規

1. 投資者保護

  • 客戶分類
    • 持續將客戶分類為零售客戶、專業客戶或合格對手方,並根據分類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
    • 需定期審查客戶分類的準確性,特別是當客戶財務狀況或投資目標發生變化時。
  • 適當性與適合性評估
    • 提供非諮詢服務時,評估客戶的知識和經驗是否適合特定金融工具(適當性)。
    • 提供投資建議或資產管理時,確保建議符合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適合性)。
    • 需保存相關評估記錄,供監管機構審查。
  • 最佳執行(Best Execution)
    • 制定並實施最佳執行政策,確保客戶訂單以最佳價格、速度和執行可能性完成。
    • 定期(至少每年)審查執行政策有效性,並向客戶披露執行質量報告。
  • 利益衝突管理
    • 識別並管理潛在的利益衝突(如佣金誘導或自營交易與客戶利益的衝突)。
    • 披露無法避免的利益衝突,並採取措施減輕影響。
    • MiFID II 禁止在某些情況下接受第三方佣金(例如獨立投資建議),需確保費用結構透明。
  • 產品治理
    • 確保設計和分銷的金融產品符合目標市場客戶的需求,並定期審查產品表現。
    • 與產品分銷商共享目標市場信息,並監控分銷渠道的合規性。
  • 信息披露
    • 向客戶提供清晰、公平且不具誤導性的信息,包括費用、風險、產品特性和服務條款。
    • 提供定期報告(如投資組合表現或交易成本),確保客戶了解其投資狀況。

2. 市場透明度與報告

  • 交易前透明度
    • 在受監管市場(RM)、多邊交易設施(MTF)或有組織交易設施(OTF)上公開買賣報價和訂單簿數據。
    • 系統化內部撮合(SI)機構需公開其報價,特別是股票和衍生品。
  • 交易後透明度
    • 所有交易(包括場外交易,OTC)需在合理時間內報告給「批准發布安排」(APA)或監管機構。
    • 報告內容包括交易時間、價格、數量、交易對手和金融工具識別碼(如ISIN)。
  • 交易報告
    • 向監管機構提交詳細交易報告,涵蓋所有MiFID金融工具的交易。
    • 報告需在交易日結束後的T+1日內提交,格式需符合ESMA的技術標準。
  • 參考數據
    • 提交金融工具的參考數據(如ISIN碼、交易場所代碼),確保數據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 數據質量
    • 確保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實施內部數據驗證流程。
    • 若發現錯誤,需及時更正並通知監管機構。

3. 交易場所與市場結構

  • 運營合規
    • 若機構運營RM、MTF或OTF,需遵守特定的運營和透明度規則,如公平交易原則和系統穩健性要求。
    • OTF運營商需確保其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ary Power)符合監管指引。
  • 系統化內部撮合(SI)
    • 若機構達到SI門檻(即頻繁以自身賬戶與客戶交易),需註冊為SI並遵守報價和報告要求。
    • 定期評估是否滿足SI資格,並向監管機構報告。
  • 場外交易(OTC)
    • 對場外交易實施更嚴格的報告和透明度要求,減少未報告交易的風險。

4. 衍生品市場監管

  • 強制清算
    • 某些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需通過中央清算機構(CCP)清算,機構需與CCP建立連接並遵守清算規則。
  • 交易義務
    • 特定衍生品必須在RM、MTF或OTF上交易,機構需確保交易場所合規。
  • 風險管理
    • 實施衍生品交易的風險管理措施,如保證金要求和頭寸限制。

5. 算法交易與高頻交易(HFT)

  • 系統穩健性
    • 確保算法交易系統具備足夠的穩健性和風險控制,防止系統故障或市場擾亂。
    • 實施壓力測試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 監管要求
    • 從事高頻交易的機構需獲得特定許可,並遵守額外報告要求(如訂單簿數據)。
    • 保存所有算法交易的詳細記錄,包括訂單提交和取消記錄。
  • 市場濫用防範
    • 監控交易行為,防止操縱訂單簿、報價填充(Quote Stuffing)或其他市場濫用行為。

6. 反洗錢與合規

  • 反洗錢(AML)與反恐怖融資(CTF)
    • 實施客戶盡職調查(KYC),驗證客戶身份並評估其風險等級。
    • 監控可疑交易並向監管機構報告,符合歐盟《反洗錢指令》(AMLD)。
  • 合規監控
    • 設立合規官,負責監督MiFID合規性並與監管機構聯繫。
    • 定期培訓員工,確保熟悉監管要求和內部政策。

7. 記錄保存

  • 保存所有與投資服務相關的記錄,包括:
    • 客戶通訊(電話、電子郵件、即時消息等)。
    • 交易數據(訂單、執行記錄、報告)。
    • 適合性與適當性評估。
    • 利益衝突管理措施。
  • 保存期限通常為5至7年,具體取決於監管機構要求。
  • 記錄需隨時可供監管機構檢查,並以電子格式存儲以便快速檢索。

8. 資本與財務要求

  • 資本充足
    • 持續滿足最低資本要求,並根據業務規模和風險敞口調整資本水平。
    • 定期進行資本壓力測試,確保在市場波動或運營困難時仍能維持運營。
  • 財務報告
    • 向監管機構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通常為年度報告。
    • 若發生重大財務變化(如資本減少),需及時通知監管機構。

9. 內部治理與審計

  • 治理結構
    • 維持有效的公司治理,包括董事會監督、風險管理和合規職能的分離。
    • 定期審查治理政策,確保適應業務和監管變化。
  • 內部審計
    • 實施內部審計計劃,評估風險管理和合規措施的有效性。
    • 聘請外部審計師進行獨立審計,特別是在交易報告和財務合規方面。

五、实际案例

案例1:Aisa International(OpesFidelio網絡)的MiFID證券牌照申請

  • 背景:Aisa International是一家運營OpesFidelio網絡的投資顧問公司,計劃在歐洲經濟區(EEA)內提供獨立和全權委託投資服務,因此申請了MiFID證券牌照,以實現靈活運營並通過「通行證效應」進入其他EEA國家。

     
  • 過程
    • 預期:公司預計申請過程需6-8個月,成本約€50,000(不含資本充足要求),並需要3名關鍵合格員工。
    • 實際:申請耗時18個月,成本達€100,000,需6名關鍵合格員工(2名合格董事、1名合規官、1名監事、1名投資經理和1名外部審計師),並承擔大量壓力。
    • 挑戰
      • 監管要求繁瑣,包括透明度規則、額外盡職調查和投資者保護措施。
      • 需要設立獨立的監事會和完善的治理結構。
      • 與保險分銷指令(IDD)相比,MiFID證券牌照的資格要求更高(如NVQ 3級考試不足以滿足MiFID標準)。
    • 結果:儘管過程艱難,公司成功獲得牌照,認為這是25年來最具挑戰性的任務,但牌照提升了投資者信任,並允許更靈活的服務模式(如獨立建議而非僅限自家基金)。
  • 啟示:MiFID證券牌照申請需充分準備時間、人力和資金,中小型機構可能低估合規負擔,但牌照的長期價值(市場准入、客戶信任)顯著。

     

案例2:某匿名投資公司因違規報告被罰款

  • 背景:一家歐盟MiFID持牌投資公司(具體名稱未公開,案例來自監管執法報導)因未按MiFID II要求及時提交交易報告,違反交易後透明度規則,被監管機構罰款。
  • 過程
    • 該公司在2020年被發現多次延遲提交T+1交易報告(應在交易日後1天內提交),且部分報告數據不完整(如價格、數量缺失)。
    • 監管機構(假設為荷蘭AFM)進行非現場檢查後,要求公司整改並提交補充報告。
    • 公司承認其交易報告系統未升級至MiFID II的最新技術標準(如XML格式),導致數據錯誤。
  • 結果:公司被罰款€150,000,並被要求在3個月內升級系統。公司最終投資€200,000於新報告平台,避免進一步處罰。
  • 啟示:MiFID II的交易報告要求技術門檻高,機構需持續投資於合規系統,否則可能面臨高額罰款。

案例3:大型銀行應對MiFID II的技術改造(Nordea案例)

  • 背景:Nordea Bank Abp,一家北歐主要銀行,作為MiFID持牌機構,需全面適應MiFID II於2018年1月生效後的監管要求。

     
  • 過程
    • Nordea更新了客戶協議和服務條款,以符合MiFID II的投資者保護要求(如獨立與非獨立建議的區分、佣金分拆)。
    • 投資於新交易報告系統,確保符合交易前後透明度要求,並支持商品衍生品頭寸報告(需識別客戶是否為對沖或投機目的)。
    • 為遵守研究分拆(Unbundling)規則,Nordea與客戶單獨簽訂研究服務協議,將研究費用與執行費用分開計價。
  • 挑戰
    • 客戶對新費用結構(研究分拆)的不滿,需額外溝通解釋。
    • 技術升級成本高,特別是支持多資產類別(股票、債券、衍生品)的報告系統。
  • 結果:Nordea成功符合MiFID II要求,鞏固了其在EEA市場的合規地位,並通過透明的客戶溝通提升了信任。
  • 啟示:大型機構需投入大量資源於技術和客戶關係管理,以滿足MiFID II的全面要求。

     

案例4:Gemini交易所獲得馬爾他MiFID投資公司牌照

  • 背景:2025年5月,加密交易所Gemini宣布獲得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頒發的投資公司牌照,計劃依據MiFID II在歐盟及EEA提供合規的永續合約等衍生品交易服務,覆蓋散戶與機構客戶。
  • 過程
    • Gemini申請MiFID投資公司牌照,專注於加密資產衍生品(如永續合約),這些產品被視為MiFID II金融工具。
    • 申請過程中,Gemini需證明其交易系統符合MiFID II的透明度要求(如交易前後報告),並實施嚴格的KYC和反洗錢(AML)措施,符合AMLD5。
    • 馬爾他MFSA因其對加密資產的友好監管環境(如支持MiCA過渡)成為Gemini的首選監管機構。
  • 挑戰
    • 確保衍生品交易在受監管場所(MTF或OTF)進行,需與合規交易平台整合。
    • 滿足MiFID II對零售客戶的高保護標準(如適合性評估、風險披露)。
    • 準備MiCA完全生效後的潛在許可要求(如CASP許可)。
  • 結果:Gemini成功獲得牌照,計劃利用MiFID II的通行證效應,在EEA市場擴展衍生品服務,同時為MiCA合規做準備。
  • 啟示:MiFID牌照為加密交易所提供進入EEA市場的合法途徑,但需平衡技術投資和監管要求,馬爾他等監管友好國家是首選。

案例5:Neverless獲得MiFID牌照並提供投資者保護

  • 背景:2025年5月,X用戶提到加密平台Neverless獲得MiFID牌照,並提供€20,000的投資者賠償保護,增強客戶對其資金安全的信心。
  • 過程
    • Neverless申請MiFID牌照,可能是作為投資公司或MTF運營商,專注於加密資產相關服務(如證券化代幣交易或投資建議)。
    • 牌照申請需滿足MiFID II的投資者保護要求,包括參與成員國的投資者賠償計劃(如€20,000上限),以應對潛在的破產或欺詐風險。
    • 公司強調資金不長期停留在平台,降低客戶風險,顯示其對MiFID II客戶資產保護規則的遵守。
  • 挑戰
    • 確保交易系統支持MiFID II的實時報告和透明度要求。
    • 平衡高合規成本與加密市場的競爭壓力。
  • 結果:Neverless獲得牌照後,通過投資者賠償保護提升了市場信任,吸引更多客戶。
  • 啟示:MiFID牌照結合投資者賠償計劃可顯著增強加密平台的信譽,但需持續管理合規成本。

案例6:某加密平台因違規推廣被監管調查

  • 背景:一家匿名MiFID持牌加密平台(案例基於監管執法趨勢,未公開具體名稱)因未遵守MiFID II的推廣要求,在2023年被監管機構調查。
  • 過程
    • 該平台推廣證券化代幣(屬MiFID II金融工具),但未提供清晰、公平且不具誤導性的信息,違反MiFID II的投資者保護規則。
    • 監管機構(假設為法國AMF)發現其廣告誇大了代幣回報潛力,缺少充分的風險披露。
    • 調查發現平台未對零售客戶進行適合性評估,允許不合格客戶參與高風險投資。
  • 結果:平台被罰款€80,000,並被要求整改推廣材料和客戶評估流程。整改後,平台投資於合規培訓和自動化KYC系統。
  • 啟示:MiFID II對加密資產推廣的監管嚴格,特別是零售市場,機構需確保廣告合規並實施嚴格的客戶篩選。

案例7:德國BaFin對虛擬貨幣的MiFID監管爭議

  • 背景: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曾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視為「計量單位」(Units of Account),納入德國銀行法(KWG)的金融工具範圍,要求相關服務申請MiFID牌照。然而,2018年柏林高等法院裁定比特幣不屬於金融工具,無需KWG許可,與BaFin立場相左。

     
  • 過程
    • 一家德國加密交易所(具體名稱未公開)根據BaFin要求申請MiFID牌照,以提供比特幣衍生品交易服務。
    • 申請過程中,交易所需證明其符合MiFID II的透明度、報告和投資者保護要求,特別是衍生品的強制清算和交易義務。
    • 法院裁決後,交易所轉而申請MiCA下的CASP許可,專注於非金融工具的加密資產服務。
  • 挑戰
    • 監管機構與法院的立場衝突導致合規不確定性。
    • MiFID牌照的高成本促使機構尋求替代許可(如MiCA)。
  • 結果:交易所最終獲得CASP許可,避開了MiFID牌照的嚴格要求,但仍需遵守AMLD5的反洗錢規則。
  • 啟示:德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立場複雜,MiCA的實施有望統一非金融工具加密資產的監管,降低MiFID牌照的適用壓力。

常見問題

並非所有虛擬貨幣都屬於MiFID II的金融工具。根據ESMA指引,虛擬貨幣的監管分類取決於其特性和功能:
  • 若虛擬貨幣符合金融工具定義(如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品),則受MiFID II監管。例如,某些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d Tokens)或證券化代幣(Tokenized Securities)可能被視為可轉讓證券。

     
  • 若不屬於金融工具(如大多數去中心化加密貨幣如比特幣、實用代幣或非同質化代幣NFTs),則通常受MiCA監管,而非MiFID II。

     
  • 實務挑戰:需逐案評估虛擬貨幣的設計、權利和功能,技術結構(如區塊鏈)不影響其分類。
取決於服務類型:
  • 需要MiFID牌照的情況:若服務涉及MiFID II定義的金融工具(如證券化代幣的交易、投資建議或資產管理),則需MiFID牌照。例如,運營證券化代幣的多邊交易設施(MTF)需遵守MiFID II要求。

     
  • 無需MiFID牌照的情況:僅提供非金融工具的虛擬貨幣服務(如比特幣兌換法定貨幣、託管錢包),通常需申請MiCA下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許可,而非MiFID牌照。
  • 過渡期:在MiCA完全生效前,部分虛擬貨幣服務可能受反洗錢法規(AMLD)或成員國本地規則監管。
  • 是的,MiFID牌照持有人(如投資公司)可通過「MiFID頂層許可」(MiFID Top-Up)通知監管機構,擴展服務至加密資產,無需申請完整MiCA許可。適用服務包括:
    • 接收和傳遞加密資產訂單。
    • 提供加密資產投資建議。
    • 管理加密資產投資組合。
  • 要求:需向監管機構提交通知,證明現有MiFID合規措施適用於加密資產服務,並更新相關政策(如風險管理和客戶保護)。
    • PI牌照:專注支付服務(如交易處理、匯款、PIS/AIS),不能發行電子貨幣。
    • EMImississippi(電子貨幣機構牌照,EMI):允許發行電子貨幣(如預付卡、數字錢包餘額)並提供PI的所有服務。
    • PI持牌機構若需發行電子貨幣,必須升級為EMI牌照或與EMI持牌機構合作。
  • 實例:PingPong先獲得盧森堡PI牌照(2017年),後升級為EMI牌照(2020年)以支持電子貨幣服務。
  • MiFID II:適用於分類為金融工具的加密資產(如證券化代幣),涵蓋交易、投資服務和投資者保護。
  • MiCA:適用於非金融工具的加密資產(如比特幣、實用代幣),規範發行、交易、託管和服務提供商(CASP)。
  • 互補性:MiCA填補了MiFID II未涵蓋的監管空白,避免重疊。例如,MiCA不適用於MiFID II規管的金融工具,也不涵蓋非可轉讓或僅由發行人接受的加密資產。

     
     
  • 實例:若一家機構同時提供證券化代幣(MiFID II)和比特幣(MiCA)服務,可能需同時持有MiFID牌照和CASP許可。
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曾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視為「計量單位」(Units of Account),納入德國銀行法(KWG)的金融工具範圍,要求相關服務申請許可。但2018年柏林高等法院裁定比特幣不屬於金融工具,無需KWG許可,與BaFin立場相左。MiCA生效後,德國的非金融工具加密資產將轉由MiCA監管,BaFin仍要求CASP許可
  • DeFi平台的監管依其功能而定:
    • 若DeFi平台提供證券化代幣的交易或投資服務(如自動化做市商涉及金融工具),可能被視為多邊交易設施(MTF)或有組織交易設施(OTF),需MiFID牌照。
    • 若僅涉及非金融工具的加密資產(如比特幣、實用代幣),則受MiCA監管,無需MiFID牌照。
  • 挑戰:DeFi的去中心化性質(如無明確運營實體)難以適配MiFID的集中監管要求,可能引發監管灰色地帶。
  • 解決方案:明確平台功能,與監管機構(如ESMA或成員國監管機構)確認適用規則,必要時申請MiFID或MiCA許可。
  • 穩定幣的監管取決於其結構:
    • 資產參考代幣(ART)或電子貨幣代幣(EMT)(如與法定貨幣或資產掛鉤的穩定幣)通常受MiCA監管,而非MiFID II。
    • 證券化穩定幣(如代表債權或股權)可能被視為金融工具,受MiFID II監管。
  • 挑戰:穩定幣的混合性質(如兼具支付和投資功能)可能導致監管重疊。
  • 解決方案:逐案分析穩定幣的法律屬性,確保符合MiFID II或MiCA要求,並與監管機構確認。
  • 大多數NFTs(如數字藝術、收藏品)不被視為MiFID II的金融工具,因其不可互換且不具證券屬性,屬於MiCA或不受監管範圍。若NFT代表金融工具(如分拆的證券權益),則需MiFID牌照。
  • 挑戰:NFT的監管分類不明確,特別是涉及投資性NFT(如房地產份額)。
  • 解決方案:評估NFT的功能和權利,確保不違反MiFID II的證券規則。
  • 若虛擬貨幣屬於金融工具,MiFID II要求機構監控市場濫用行為(如內幕交易、價格操縱)。虛擬貨幣的高波動性和匿名性增加了監控難度。
  • 挑戰:去中心化交易所(DEX)或場外交易(OTC)可能難以追蹤,監管機構可能要求額外監控措施。
  • 解決方案:部署區塊鏈分析工具(如Chainalysis)監控交易模式,確保符合MiFID II的市場濫用指令(MAR)。
  • 若虛擬貨幣衍生品(如加密期貨、期權)被分類為金融工具,MiFID II要求其在受監管市場(RM)、MTF或OTF上交易,並通過中央清算機構(CCP)清算。
  • 挑戰:許多加密衍生品交易仍在非受監管平台進行,機構需調整運營以符合MiFID II。
  • 解決方案:與合規的交易場所合作,確保衍生品交易滿足MiFID II和EMIR要求。
  • MiFID牌照通常不可直接轉讓,因其與特定法律實體和業務模式綁定。若公司被收購或重組,需向監管機構申請變更許可,重新評估新實體的合規性。
  • 挑戰:變更審查可能耗時,影響業務連續性。
  • 解決方案:提前與監管機構(如CySEC、FCA)溝通,準備詳細的變更計劃。
  • 若虛擬貨幣屬於金融工具,其託管服務需遵守MiFID II的客戶資產保護規則(如分離客戶資金、定期對賬)。非金融工具的託管服務受MiCA監管,要求安全存儲和災難恢復機制。
  • 挑戰:虛擬貨幣錢包的安全性(如私鑰管理、黑客風險)可能引發監管關注。
  • 解決方案:採用多重簽名錢包、冷存儲技術,並購買保險以降低風險。
  • 若初始代幣發行(ICO)或初始DEX發行(IDO)涉及證券化代幣,則被視為MiFID II規管的金融工具發行,需遵守承銷和配售要求。非證券類ICO/IDO受MiCA監管,需提交白皮書並獲得批准。
  • 挑戰:眾籌的全球性質可能引發跨境監管問題,監管機構可能要求額外披露。
  • 解決方案:明確代幣屬性,確保符合MiFID II或MiCA的發行要求,並在多國運營前諮詢法律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