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高等法院7:0裁定Block Earner加密收益产品需持AFS牌照:现有金融法覆盖加密资产的里程碑判例

核心摘要

  •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以 7:0 一致裁定,认定 Block Earner 已停运的固定收益加密产品「Earner」属于《公司法》定义下的金融产品,需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方可提供。
  • 法院从两个独立法律路径确认:Earner 同时构成金融投资工具(facility for making a financial investment)和衍生品(derivative),因为投资者回报随底层数字资产价值和汇率变化。
  • 判决确立了「技术中立」原则在加密资产监管中的最高司法权威——ASIC 无需等待专门立法,现行《公司法》的金融产品定义足以覆盖加密收益类产品。
  • 案件历时四年:2022 年 ASIC 调查 → 2024 年联邦法院 ASIC 胜诉 → 2025 年全院法庭 Block Earner 胜诉 → 2026 年 6 月 17 日高等法院终审逆转,现发回全院法庭裁定处罚金额。
  • 反讽细节:ASIC 于 2026 年 5 月(判决前一个月)向 Block Earner 颁发了澳大利亚信贷牌照(ACL),使其成为首个持牌直接提供受监管借贷产品的澳大利亚加密平台。
📑 文章目录
  1. 判决要点 — 7:0 一致裁定,Earner 产品的双重定性
  2. 四年诉讼历程 — 从联邦法院到高等法院的完整时间线
  3. 「技术中立」原则的司法确认 — ASIC 无需新法即可监管加密产品
  4. 对澳大利亚加密行业的牌照影响 — 收益类产品 AFSL 合规路径分析

本文由 Aiying 艾盈合规团队原创,转载需授权。

2026 年 6 月 17 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就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v Web3 Ventures Pty Ltd [2026] HCA 21 一案作出终审判决,7 位大法官一致裁定:Block Earner 此前提供的固定收益加密资产产品「Earner」属于金融产品,必须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这不仅终结了长达四年的诉讼拉锯,更在全球范围内为「现有证券法能否覆盖加密收益产品」提供了最权威的司法答案。

一、判决要点:7:0 一致裁定,双重法律定性

Earner 产品的基本模式

Block Earner(法律实体 Web3 Ventures Pty Ltd)于 2022 年 3 月至 11 月期间运营名为「Earner」的加密收益产品。用户将指定加密资产(包括 USDC 等稳定币及其他主流加密资产)存入平台,获得固定年化回报——稳定币 7%,其他加密资产 4%。Block Earner 在此过程中未持有 AFSL(Crypto Briefing,2026-06-17),并于 2022 年 11 月在 ASIC 调查启动后自愿关闭该产品。

高等法院的双重法律定性

高等法院认定 Earner 产品在两个独立法律路径下均构成「金融产品」(financial product),适用澳大利亚《2001 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1. 金融投资工具(facility for making a financial investment):法院认为投资者将资金投入 Earner 的目的是获取回报,且资金被 Block Earner 用于产生收益——「任何与此相反的主张都忽视了此类金融投资的商业现实」。这一认定采纳了 ASIC 的核心论点:只要消费者将资金交予他人以期获得回报,即进入金融产品监管范畴。
  2. 衍生品(derivative):法院指出,投资者从 Earner 获得的回报金额随底层数字资产的价值和汇率变化而变动,这符合《公司法》对衍生品的定义(Kanalcoin,2026-06-17)。

两个路径中任一成立即触发 AFSL 要求,高等法院同时确认了两者,大大增强了判决的适用范围。

二、四年诉讼历程:从联邦法院到高等法院

完整时间线

时间 事件 结果
2022.03–11 Block Earner 运营 Earner 产品 USDC 7%、其他资产 4% 固定收益
2022.11 ASIC 提起民事处罚程序 Block Earner 自愿关闭产品
2024.02 联邦法院初审判决 ASIC 胜诉,认定 Earner 为金融产品
2025.04 全院联邦法院上诉判决 Block Earner 胜诉,推翻初审
2025.09 高等法院授予特别上诉许可 ASIC 承担 Block Earner 高等法院法律费用
2026.03.12 高等法院口头辩论
2026.06.17 高等法院终审判决 7:0 ASIC 胜诉,Earner 为金融产品

处罚阶段:发回全院联邦法院

案件现发回全院联邦法院(Full Federal Court),由其裁定处罚问题。此前的 2024 年 6 月,联邦法院曾裁定免除 Block Earner 的处罚责任——这一裁定正是 ASIC 此次上诉的一部分(Startup Daily,2026-06-17)。全院法庭将在后续程序中确定 Block Earner 是否需要支付民事罚款及罚款金额。

一个讽刺的转折:Block Earner 已获 ACL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就在高等法院宣判前一个月(2026 年 5 月),ASIC 向 Block Earner 颁发了澳大利亚信贷牌照(Australian Credit Licence, ACL),使其成为首个持牌直接提供受监管借贷产品的澳大利亚加密平台(Startup Daily,2026-05)。

三、「技术中立」原则的司法确认

ASIC 主席的声明

判决后,ASIC 主席 Sarah Court 旗帜鲜明地表示:「这强化了 ASIC 的一贯立场——金融产品的定义是宽泛的、技术中立的,因此无需修改立法即可覆盖新兴产品。」(Startup Daily,2026-06-17

「技术中立」的三层含义

这一原则对加密行业的牌照合规具有深远影响:

  1. 无需专门立法:ASIC 无需等待议会通过加密专项法律即可对收益类产品采取执法行动。这与美国 SEC 的执法式监管(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逻辑相似,但澳大利亚通过最高司法机构的终审判决提供了更强的法律确定性。
  2. 功能重于形式:无论产品以何种技术形式呈现(区块链、智能合约、去中心化协议),只要其经济实质符合《公司法》的金融产品定义,即落入 AFSL 监管范围。
  3. 覆盖面广泛:高等法院从「金融投资工具」和「衍生品」两条路径同时定性,意味着几乎所有承诺固定或浮动回报的加密产品——包括 staking-as-a-service、借贷协议、收益聚合器——都可能需要 AFSL。

四、对澳大利亚加密行业的牌照影响

收益类产品的 AFSL 合规路径

高等法院的判决对在澳大利亚运营加密业务的机构提出了明确的牌照合规要求:

  • 固定收益产品:类似于 Earner 的固定年化收益产品几乎确定需要 AFSL,因为判决直接适用于此模式。
  • 浮动收益 / Staking 服务:如果收益与底层资产价值挂钩且平台参与资金管理,则大概率也落入金融产品定义。
  • 纯现货交易:不涉及收益承诺的现货交易平台受影响较小,但仍需关注 AUSTRAC 反洗钱注册义务(Kanalcoin,2026-06-17)。

Block Earner CEO 的回应

Block Earner 联合创始人兼 CEO Charlie Karaboga 对判决表示失望,认为「如此重大的金融服务业法律适用于数字资产的问题,不应通过对一家小型创新型澳大利亚初创企业的执法来检验」,并呼吁通过立法改革而非追溯性诉讼来为行业提供法律确定性(Crypto Briefing,2026-06-17)。

亚太机构的合规启示

对在澳大利亚有业务的亚太加密机构而言,本判决提供了以下合规路标:

  • 「等技术中立立法」的策略已不可行——ASIC 有充分司法授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执法。
  • AFSL 申请需前置:任何计划在澳大利亚提供收益类加密产品的机构,应在产品上线前启动 AFSL 申请流程(包括合规架构、风险管理框架、争议解决机制等)。
  • ACL 路径值得关注:Block Earner 获得 ACL 的案例表明,加密平台可在借贷领域取得明确的持牌地位,这对于希望提供加密支持住房贷款等产品的机构有参考意义。

常见问题(FAQ)

Q1: 这个判决是否意味着所有加密产品在澳大利亚都需要 AFSL?

不是。判决针对的是承诺回报的加密收益产品——即用户存入资产、平台产生回报、且回报与底层资产价值挂钩的模式。纯现货交易、自托管钱包、非收益性的支付服务等不在此判决的直接覆盖范围内,但可能受到 AUSTRAC 反洗钱注册等其他监管要求的约束。

Q2: Block Earner 已经关闭了 Earner 产品,为什么案件还要继续?

ASIC 的执法目标不仅是叫停产品,还包括寻求民事罚款。即便产品已停运,法院仍可就过往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以形成威慑效果。此外,案件现发回全院联邦法院处理的正是罚款争议——此前联邦法院曾免除 Block Earner 的罚款,ASIC 对此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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