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韩国租税审判院(Tax Tribunal)2026年6月裁定,纳税人通过配偶海外交易所账户中转67枚比特币(时值约数百万美元)以规避旅行规则限制的行为,不必然构成赠与,要求国税厅重新调查。
- 纳税人A某主张其自2014年前即持有80枚比特币,因韩国旅行规则(Travel Rule)限制无法直接从硬件冷钱包转入境内交易所变现购房,借道配偶账户仅为技术性中转(全程2至8分钟)。
- 租税审判院认定,国税厅在初次调查中未充分审查A某提交的合意备忘录、赠与合同及硬件钱包照片等关键证据,对数字资产的实际归属权调查不足,程序存在瑕疵。
- 该裁定被视为韩国虚拟资产税务实践的标志性案例,首次在行政裁决层面触及冷钱包资产所有权认定、跨账户资金中转的税务定性及举证责任分配三大核心命题。
- 案件对持有自托管钱包的加密投资者具有广泛参照意义:资金路径不等于资产归属,完整的书面协议及链上记录可能成为关键抗辩依据。
文章目录
-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 80枚比特币的十年持有与一次购房计划
- 国税厅的征税逻辑 — 配偶账户入账即推定为赠与
- 租税审判院的关键裁定 — 程序瑕疵与实质所有权调查缺失
- 对韩国加密税务格局的示范效应 — 自托管资产、旅行规则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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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4日,韩国租税审判院(조세심판원)就一起备受瞩目的比特币赠与税争议做出裁定:国税厅向一位通过配偶海外交易所账户中转并变现67枚比特币以购买房产的纳税人征收赠与税的处分,因调查程序存在瑕疵且对数字资产实际所有权认定不足,须重新调查。该裁定在韩国加密税务实践中首次明确触及一个核心命题——加密资产的链上流转路径并不等同于所有权的转移。
一、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1.1 资产持有与变现路径
纳税人A某主张,其自2014年之前即持有约80枚比特币,存储于个人Ledger硬件冷钱包中。2024年至2025年间,A某计划出售部分比特币以购置房产。然而,韩国自2022年3月起实施的旅行规则(Travel Rule)要求:当虚拟资产转移金额超过1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300元)时,发送方和接收方交易所之间须交换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ChainCatcher,2026年6月24日)。
由于A某的比特币存储于自托管冷钱包(Ledger),直接转入韩国境内交易所面临旅行规则下的信息申报障碍。A某因此选择了一个替代路径:将67枚比特币从冷钱包转入配偶B某名下的海外交易所账户,再通过该账户在韩国境内交易所变现。据披露,从冷钱包到配偶海外账户的中转过程仅耗时2至8分钟,变现资金随后用于购置房产。
1.2 双方的预先协议安排
A某与配偶B某之间存有一份书面合意备忘录,约定:若比特币在持有期间增值,双方将出售部分比特币购置房产;作为对配偶协助中转的补偿,A某将其中13枚比特币赠与配偶(Digital Asset,经由吴说区块链报道,2026年6月24日)。这一安排的核心逻辑是:67枚比特币中,仅13枚为实际赠与,其余54枚仍为A某的个人财产,配偶账户仅为技术性中转管道。
二、国税厅的征税逻辑
2.1 入账即推定为赠与
韩国国税厅(국세청)在调查中采取了一个相对简化的认定路径:67枚比特币从A某名下转入配偶B某账户,即构成《继承税及赠与税法》下的配偶间赠与。国税厅据此向A某征收了相应的赠与税。
韩国赠与税法对配偶间赠与设有较高的免税额度(10年内累计6亿韩元,约合人民币318万元),但67枚比特币按变现时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远超这一门槛,因此征税金额相当可观(Phemex News,2026年6月24日)。
2.2 调查中的证据考量缺失
租税审判院在复审中指出,国税厅的初次调查存在明显的证据考量不足:
- A某在调查过程中虽已提交合意备忘录、13枚比特币的赠与合同及Ledger硬件钱包的照片,但税务调查人员未对这些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 国税厅未就硬件钱包的实际控制人和67枚比特币在转入配偶账户前的实际所有权归属进行独立调查,仅凭资金路径即做出赠与认定;
- A某在程序层面也存在一定过失——部分关键证据在调查初期未能完整提交,导致国税厅形成片面的认定结论。
三、租税审判院的关键裁定
3.1 程序瑕疵与重新调查命令
租税审判院经审理认为,国税厅的赠与税处分存在两方面的重大问题:
其一,事实调查不充分。67枚比特币的实际所有权归属是整个案件的争议核心。A某的陈述——13枚比特币赠与配偶、其余54枚为个人资产——与最终资金分配结果(67枚转入A某账户用于购房,13枚保留在配偶名下)高度一致,构成了有力的抗辩。国税厅在有条件核实冷钱包控制权和链上交易记录的情况下,未进行充分调查即做出赠与推定,违反了税务调查的实质课税原则。
其二,证据排除不当。合意备忘录、赠与合同及硬件钱包照片属于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在中转行为发生前已就资产所有权及补偿安排达成书面共识。国税厅在做出征税处分时未对这些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构成程序瑕疵。
基于上述理由,租税审判院裁定:撤销原赠与税处分,要求国税厅就硬件钱包的实际控制权和数字资产的实质所有权重新展开调查(Digital Asset,经由ChainCatcher 报道,2026年6月24日)。
3.2 裁定未涉及实体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租税审判院的此次裁定是程序性裁决,并未就”67枚比特币是否构成赠与”这一实体问题做出最终判断。案件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国税厅重新调查后的新结论,以及A某能否在重新调查中完整、有效地呈现所有证据。但裁定的说理部分已传递出明确信号:在加密资产交易中,资金流转路径本身不能替代对所有权的实质审查。
四、对韩国加密税务格局的示范效应
4.1 自托管钱包资产的所有权认定
本案最为核心的贡献在于触及了韩国加密税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空白地带:自托管冷钱包中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如何认定。与交易所托管账户不同,硬件冷钱包的访问权限依赖私钥控制,而私钥控制权在夫妻或其他亲密关系人之间可能共享。国税厅此前倾向于以”谁的名下交易所账户收到资金”作为所有权推定的单一标准,但租税审判院的裁定明确要求:税务调查必须追溯至资金的实质来源,包括冷钱包的实际控制人及持有资产的原始记录。
4.2 旅行规则与赠与税的交叉影响
本案也揭示了一个更深层的制度张力:旅行规则合规要求与个人资产自由处置权之间的冲突。A某之所以选择借道配偶的海外交易所账户,正是因为旅行规则对其从冷钱包直接转入境内交易所设置了合规障碍。当监管合规要求迫使纳税人采取”绕道”手段时,”绕道”行为本身是否应被视为所有权的转移或赠与,以及如何在保护税收利益的同时不惩罚合规意图,是韩国立法者需要考虑的系统性问题。
4.3 对个人投资者的合规提示
对于在韩国持有自托管加密资产的个人投资者,本案提供了若干具有实操意义的合规提示:
- 保留所有权证据链:冷钱包的购买记录、链上转入记录、历年持有截图及私钥控制权证明,均可作为认定所有权的关键证据。
- 书面协议不可忽视:即使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资产中转(包括用于规避旅行规则或汇率限制的临时安排),也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资金性质、归属及补偿条款。
- 主动完整提交证据:在税务机关调查初期即应全面提交所有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提交不完整导致不利推定。
- 关注后续立法动态:韩国政府原计划于2025年实施加密资产所得税(后推迟至2027年),届时可能出台更细化的自托管资产申报及评估规则。
常见问题(FAQ)
Q1:租税审判院的裁定是否意味着配偶间比特币转账不征赠与税?
不是。裁定仅针对本案特定事实所做的程序性裁决——国税厅的调查存在瑕疵,须重新调查。裁定并未在实体法层面确认”配偶间比特币转账一律不构成赠与”。如果重新调查后证实A某确无法证明对67枚比特币的实际所有权,赠与税仍可能被征收。关键在于纳税人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转移不涉及所有权的实质变更。
Q2:韩国旅行规则是否构成了本案中”被迫绕道”的正当理由?
租税审判院未就旅行规则本身做出评价。但从裁定说理来看,审判院认可了A某”因旅行规则限制而选择借道配偶账户”这一事实叙述的合理性。然而,合规限制的存在并不自动赋予绕道行为以税务豁免地位——纳税人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绕道行为不构成实质性的资产转移或赠与。
来源:
- Digital Asset 原始报道,经由吴说区块链(2026年6月24日)转载
- ChainCatcher(2026年6月24日),引用Digital Asset原始报道
- Phemex News(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