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稳定牌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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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联合发表公众咨询文件,就有关监管稳定币发行人的立法建议收集意见。
因应稳定币在 Web3 和虚拟资产生态系统中的重要角色,而传统金融体系与虚拟资产市场之间的联系亦越趋紧密,政府认为有需要就法币稳定币发行人设立监管制度。随着虚拟资产越趋普及,通过风险为本和灵活的方式监管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可适当地管理潜在的货币与金融稳定风险,并提供具透明度和合适的规限。
立法建议已考虑到金管局在去年发布的《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所收集到的市场和公众意见、与持份者的持续讨论、本地的市场情况和需要,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其重点如下:
(一)透过引入新法例实施发牌制度,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须获取金融管理专员发出的牌照;
(二)规定只有指定持牌机构可以提供购买法币稳定币的服务,而只有由持牌发行人所发行的法币稳定币可售予零售投资者;
(三)禁止推广:
(i) 非持牌发行人的法币稳定币发行;
(ii) 非指定持牌机构所提供的购买法币稳定币的服务;
(四)赋予当局所需权力,因应虚拟资产市场的快速变化调整受监管稳定币及活动的范围;
(五)提供过渡安排,以促进监管制度顺利施行。
1.储备管理及稳定机制要求:
(a) 全额储备支持: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必须确保法币稳定币的储备资产总值在任何时候都至少相等于流通法币稳定币的面额。考虑到在缺乏具价值的储备资产的情况下,发行以套戥或算法得出其价值的法币稳定币,维持稳健的稳定机制存有根本的困难,该等发行人不会获得发牌。
(b) 投资限制:储备资产必须优质、具高流动性,并只涉及极少市 场、信用及集中风险。储备资产的计值货币应与法币稳定币所参考的货币对应,而在个别获金融管理专员批准的情况下,将被容许有适当弹性。在决定储备资产的配置时,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应考虑有关资产的流动性需要和如何在管理储备资产及进行有关投资时确保能够符合有关需要。金融管理专员须能确信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建议投资的资产种类和配置为适当。因此,发行人需要制定投资政策,并随着法币稳定币业务逐步发展,适时检讨其投资政策。
(c) 分隔及保管储备资产: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应制定有效的信托安排,以确保储备资产与其他资产分隔保管,并用作满足赎回要求,以及在该发行人一旦无力偿债时,确保用户对储备资产的法定权利及优先索偿权。发行人必须于持牌银行,或在金融管理专员满意的安排下,于其他托管人设立独立账户以管理储备资产。作为内部管控措施及程序的一部分,发行人必须制定有效的内部管控措施及程序,保障储备资产免受运作风险所影响(包括盗窃、欺诈及挪用的风险)。
(d) 风险管理及控制程序: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必须制定健全政策、指引及管控措施以妥善管理所有有关储备资产管理的投资风险,并确保有足够资金及流动资产应付流通法币稳定币的赎回要求。该发行人必须采取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当中明确订明应付大规模赎回(即挤提或流动性受压情境)的策略及执行工具。该发行人亦应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以监察储备资产的充足性和流动性。
(e) 披露及汇报: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流通法币稳定币的总额、储备资产的市值及储备资产的组成。发行人必须经咨询金融管理专员的意见后,委聘合资格的独立审计师核证其:(i)储备资产组成及市值;(ii)流通法币稳定币面额; (iii)于核证涵盖期最后一个工作天储备资产是否足以完全支持流通法币稳定币的价值,并具有充足流动性;以及 (iv)是否已完全符合金融管理专员对其储备资产管理所制定的条件。现建议发行人最少每日披露流通法币稳定币的总额及储备资产的市值、最少每星期披露储备资产的组成,以及最少每月由合资格的独立审计师进行有关核证。
(f) 禁止支付利息:来自储备资产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或损失,均归于发行人所有。参考国际监管做法,法币稳定币发行人不得向法币稳定币用户支付利息。
(g) 有效的稳定机制:无论法币稳定币的稳定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否由第三方执行,发行人必须对其发行的法币稳定币的稳定机制的有效运行负最终责任。
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必须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公司,并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其行政总裁、高级管理团队及主要人员必须常驻香港并对其法币稳定币的发行及相关活动实施有效管控。此要求将让金融管理专员能对此类实体进行有效监管。
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控权人、行政总裁及董事必须为适当人选,而该等人士的委任,以及发行人所有权或管理层的变动,均须事先获得金融管理专员批准。另外,发行人必须为高级管理层的委任设立周全的管控制度,以及一个稳健的企业管治架构,并由具备所需知识与经验的人员以有效地履行职责。
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必须为其营运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足够的保安及内部管控措施,确保数据及系统的安全性及完整性;有效的欺诈监察及侦测措施;科技风险管理措施;稳健的应变安排,以应对业务运作受阻的情况;以及其他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称的营运及保安措施等。该发行人亦应时常进行风险评估(至少每年一次),确保内部管控措施、风险管理及管治程序健全及有效。
法币稳定币发行人须每年向金融管理专员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若金融管理专员要求,该发行人必须提交由外聘独立审计师及评估人拟备的报告,确认法币稳定币发行业务的有效管理及稳健营运,例如该发行人是否在储备资产管理、网络安全,以及「智能合约」稳健性方面有充足的管控制度。
法币稳定币发行人须确保法币稳定币发行的设计和实施备有健全和适当的管控制度,以防止及打击可能涉及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活动。发行人须设有健全和适当的管控制度,以确保该公司符合《打击洗钱条例》下适用的条文,以及金融管理专员为防止、打击或侦测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而以规则、规例、指引或其他形式公布的措施。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发行和赎回法币稳定币时对客户进行充足的客户尽职审查措施、交易监察及有关电传转账的规定(“转账规则”),以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标准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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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建议所有实体,只要能够符合发牌准则及条件,均有资格申请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牌照。牌照申请人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其中需要证明其符合包括但不限于载于上述的发牌准则及条件。
考虑到持牌银行已经须遵守严格的审慎监管规定而且受金融管理专员持续的全面监管,香港证监会建议发牌准则:
(c)业务活动的限制
(d)在香港有实体公司和办事处及
(e)财政资源要求不适用于本身为持牌银行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因持牌银行已在这些方面受银行监管制度监管。
除订立发牌准则外,香港证监会建议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权力订定、修改或取消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持续发牌条件。金融管理专员将视乎必要性订定该等条件。例如,该等条件可以包括对储备资产的要求及对发行人可提供服务类别的限制。
香港证监会建议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在其牌照下发行任何新的法币稳定币前,需要获得金融管理专员批准。此项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新的法币稳定币不会影响现有法币稳定币的运作。
香港证监会建议将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牌照订为开放式牌照,只要持牌发行人继续营运,亦未被金融管理专员撤销其牌照(例如由于违规或发行人停止营运),其牌照即继续有效。
香港证监会建议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必须在任何广告物品及其提供予客户的任何软件应用程序上展示其牌照号码,以令公众知悉其持牌状况。金融管理专员会备存持牌人的中央纪录册供以公众人士查阅。
香港证监会建议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权力每年向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包括本身为持牌银行的持牌人)征收牌照费。
建议刑事罪行制裁机制可以遏止业界參与者发生類似的触犯条例事件。相关的罪行包括无牌在香港发行或显示自己发行法币稳定币、发行或显示自己发行港元稳定币、向香港公众人士积极推广其法币稳定币的发行,以及发出广告推广非获发牌发行人的法币稳定币发行、拒绝应金融管理专员要求出示文档、向金融管理专员提供虚假资料或在文档中作出虚假条目、违反金融管理专员就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发牌制度发出的其他条件等。根据香港证监会现时的建议,只有第 7 节所列出的持牌机构才可以在香港提供购买法币稳定币的服务,因此除非是第 7 节所列出的持牌机构,否则在香港提供购买法币稳定币的服务即属违法,而发出广告推广并非第 7 节所列出的持牌机构所提供的购买法币稳定币的服务亦属违法。在厘定建议监管制度下适用于有关触犯条例的罚款额及监禁刑期时,香港证监会将參考《打击洗钱条例》、《银行业条例》、《支付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款。
此外,香港证监会认为应在建议监管制度引入一系列民事及监管制裁实施惩罚制度,让金融管理专员可因应违反事项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考虑适当惩罚。建议中的民事及监管制裁包括以下各项:
(a) 发出告诫、警告、谴责、采取指明行动的命令;监管制裁包括臨时性吊销牌照、吊销牌照、撤销牌照,或以上措施的组合;
(b) 不多于$10,000,000 港元,或相当于因违规而获取利润金额或避免损失金额 3 倍的罚款,当中以较高者为准;或 (c) 以上措施的组合。
根据(第4节 – 涵蓋範圍)简单说只要它们的业务涉及香港市场中的法币稳定币,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法币稳定币发行的实体就需要遵守香港的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涉及到群体主要是:
法币稳定币发行人:这是最直接的群体,包括所有计划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的企业或组织。这些实体需要遵循文件中提出的发牌制度和监管要求。
涉及法币稳定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如果金融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等)在其业务中涉及法币稳定币(例如,提供交易、托管、支付或其他相关服务),则它们也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法币稳定币交易服务的数字货币交易所或平台,尤其是那些允许交易或转换法币稳定币的平台。(第7节 – 法币稳定币的托管及购买服务)
金融科技公司:涉及法币稳定币技术开发、应用或咨询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也可能受到这些规定的影响。(第6节 – 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框架)
这些企业需要根据咨询文件中的指导原则和规定来调整其业务模式和合规措施,以确保符合香港监管当局的要求。这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必要的牌照、遵守财务和运营标准、实施适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