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SFC取得针对LET集团主席Lo Kai Bong及Major Success的全球资产冻结令

核心摘要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批准证监会(SFC)申请,对 LET 集团及 Summit Ascent 主席 Lo Kai Bong 及其控制的 BVI 公司 Major Success Group 发出全球资产冻结令
  • 冻结资产上限为 1.468 亿港元,禁止 Lo 及 Major Success 在全球范围内移除、处置、处理或减损资产价值,禁令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
  • 冻结令为 SFC 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 214 条民事程序的一部分,SFC 寻求股份回购令、接管人任命等投资者补救措施
  • 法院同时援引 Chabra 司法管辖权对 Major Success 发出冻结令——因 Lo 是该 BVI 公司唯一股东及董事,其资产可能由 Lo 实益拥有或控制
  • 案件正式审讯定于 2027 年 9 月 20 日,SFC 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强调证监会不会容忍不当行为者通过资产转移逃避法律责任
📑 文章目录
  1. 案件背景:SFO 第 214 条民事程序 — 从 2024 年起诉到 2026 年全球冻结令的时间线
  2. 全球资产冻结令的法律依据 — Chabra 管辖权与 SFO 第 214 条民事补救机制
  3. 涉及主体与资产结构 — LET 集团、Summit Ascent 与 BVI 离岸架构
  4. SFC 执法姿态与香港市场监管信号 — 对上市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合规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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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发布公告,披露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已于 6 月 11 日批准 SFC 的申请,对 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LET 集团)及 Summit Ascent Holdings Limited(Summit Ascent)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 Lo Kai Bong(卢启邦)及其控制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 Major Success Group Limited 发出全球资产冻结令(SFC,2026-06-25)。冻结金额上限为 1.468 亿港元,是 SFC 近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4 条采取的最为严厉的资产保全措施之一。

案件背景:SFO 第 214 条民事程序

从 2024 年起诉到 2026 年全球冻结令的时间线

SFC 于 2024 年 9 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 214 条对 Lo Kai Bong、LET 集团及 Summit Ascent 提起民事法律程序。SFO 第 214 条赋予法院在发现上市公司事务曾以不公平地损害成员权益的方式处理时,颁布一系列民事补救命令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回购令、董事不适合声明、接管人任命及资产冻结令。

根据 SFC 公告,LET 集团及 Summit Ascent 分别于 2007 年 2 月 22 日和 1994 年 1 月 10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但均已于 2025 年 9 月 1 日被除牌。Summit Ascent 为 LET 集团的子公司,LET 间接持有其 69.66% 股权。两家公司的业务涵盖菲律宾度假村开发运营、俄罗斯酒店及博彩业务、日本物业发展以及中国大陆商场管理运营。

SFC 寻求的补救措施

在 SFO 第 214 条程序中,SFC 主要寻求以下补救措施:股份回购令,以保护 LET 集团及 Summit Ascent 独立股东的利益;接管人任命,以促成特定土地资产或相关子公司权益的出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股份回购。此次获得的全球资产冻结令旨在保全资产,以确保法院在程序结束时可能作出的任何命令能够得到执行。

全球资产冻结令的法律依据

Chabra 管辖权:刺穿离岸公司面纱

本案的法律亮点之一是法院对 Major Success Group 援引了 Chabra 司法管辖权(Chabra jurisdiction)发出冻结令。Chabra 管辖权源自英国判例 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SA v Chabra [1992],允许法院在以下情形对第三方(非被告)发出资产冻结令:有充分理由相信该第三方持有或控制属于被告的资产,或该第三方持有的资产可能被用于满足针对被告的未来判决。

在本案中,由于 Lo Kai Bong 是 Major Success 的唯一股东及董事,法院有理由认为 Major Success 的资产可能由 Lo 实益拥有或控制,因此可被用于清偿针对他的任何判决债务。这一法律工具的运用凸显了香港法院在处理涉及离岸架构的资产追索案件时的司法创新能力——即使被告将资产转移至 BVI 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名下,法院仍可通过 Chabra 冻结令实现资产保全。

SFO 第 214 条 vs 第 213 条

SFO 第 214 条与第 213 条共同构成香港证监会民事执法程序的两大支柱。第 213 条侧重于因违反 SFO 条文而受影响的投资者的恢复原状救济(如取消交易、赔偿损失),而第 214 条侧重于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纠正性救济(如股份回购、董事行为规范)。SFC 在本案中选择第 214 条路径,表明其将案件定性为上市公司治理失当问题,而非单纯的市场失当行为。

涉及主体与资产结构

LET 集团与 Summit Ascent 的业务版图

LET 集团及其子公司 Summit Ascent 的业务结构呈现明显的跨境多元化特征:菲律宾——度假村开发运营;俄罗斯——酒店及博彩业务运营;日本——物业发展项目;中国大陆——商场管理及运营。

这种复杂的跨境资产结构是 SFC 申请全球冻结令而非仅限香港境内冻结令的关键原因。如果资产保全范围仅限香港境内,Lo Kai Bong 可能通过将资产转移至其他司法管辖区来规避法院命令的执行。全球冻结令(worldwide injunction)的取得意味着法院在跨国资产追索方面展现了积极主动的姿态。

SFC 执法姿态与香港市场监管信号

执行董事声明与市场治理决心

SFC 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 Michael Duignan 在公告中表示:”证监会将采取坚决行动防止资产耗散,并确保不当行为者无法逃避其不当行为的后果。这些命令对于实现有意义且有效的投资者补救至关重要。证监会始终致力于保障投资者利益及维护香港市场的廉洁稳健。”

这一声明体现了 SFC 近年执法策略的两个关键特征:第一,资产保全优先——在程序早期即申请冻结令,防止资产在冗长的法律程序中被转移或耗散;第二,跨境执法能力的强化——全球冻结令的申请和取得表明 SFC 在应对涉及离岸架构的复杂案件时具备较强的司法协作能力。

对上市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的合规警示

本案对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传达了一个清晰的合规信号:即使公司已被除牌,SFC 仍将继续追究在上市期间发生的不当行为。Lo Kai Bong 案件显示,除牌并不构成 SFC 执法的终点——相反,SFC 可能在公司除牌后加大资产保全力度,以确保法院的最终命令具有实际执行力。

对于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机构及其高管而言,该案同时提醒:SFO 第 214 条的管辖权不仅限于上市公司,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RO)和高管若涉及损害公司或其成员利益的行为,同样可能面临类似的民事程序风险。

常见问题(FAQ)

SFO 第 214 条与第 213 条有何区别?

SFO 第 213 条侧重于为因违反 SFO 条文而受影响的投资者提供恢复原状救济(如取消交易、赔偿损失),而第 214 条侧重于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失当行为的纠正性救济(如股份回购、董事不适合声明)。SFC 在本案中选择第 214 条路径,表明案件被定性为上市公司治理问题。

全球冻结令的有效期多长?香港以外地区的资产如何执行?

法院裁定冻结令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下次聆讯。对于香港以外地区的资产,全球冻结令(Worldwide Mareva Injunction)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在相应司法管辖区申请承认和执行。但由于各国对资产冻结令的承认标准不同,境外执行的实际效果可能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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