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香港证监会(SFC)与中国证监会(CSRC)于 2026 年 7 月在香港举行 第十七次高层执法合作会议,SFC 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戴霖(Michael Duignan)与 CSRC 稽查局局长李宇白共同出席。
- 双方围绕执法工作重点、跨境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近期重大跨境案件执法经验分享及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展开深入讨论。
- CSRC 明确表态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与新”国九条”部署,会同香港证监会持续完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依法从严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 此次会议发生在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对持牌机构跨境合规义务与信息披露标准提出了更高的协同要求。
- 第十七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巩固了 SFC 与 CSRC 在执法协作领域的 制度化合作框架,为打击利用两地监管差异实施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及虚假披露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执法基础。
📓 文章目录
- 会议背景:十七年执法合作的制度化演进 — 从 Stock Connect 执法合作机制到第十七次高层会议
- 核心议题:跨境执法协作的三大方向 — 案件经验共享、信息交换优化与执法协同深化
- 监管信号:新”国九条”框架下的跨境执法新格局 — 从严打击与市场秩序维护
- 对香港持牌机构的合规影响 — 跨境业务的执法风险与合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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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发布公告,确认其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近日在香港召开了第十七次高层执法合作会议。此次会议由 SFC 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戴霖(Michael Duignan)与 CSRC 稽查局局长李宇白共同主持,双方就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效进行了深入磋商(SFC 公告 26PR109,2026-07-10)。
会议背景:十七年执法合作的制度化演进
从 Stock Connect 到常态化高层对话
SFC 与 CSRC 的跨境执法合作机制最早可追溯至沪港通/深港通(Stock Connect)启动前后。双方建立了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会晤机制,首次高层会议于互通机制启动后召开。此后,两地证监会围绕 “关于加强沪港通/深港通监管执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MoU)持续深化合作,逐步形成了包括信息通报机制、跨境执法调查协助、联合培训在内的多层次协作框架(SFC 公告 17PR151,2017-12)。
第十七次会议的制度化意义
本次第十七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两地执法部门的对话已从 ad hoc 个案协作升级为常态化、制度化的高层战略协调。SFC 公告特别指出,戴琳执行董事”感谢中国证监会长期以来对香港证监会执法工作的支持”,并强调”双方在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持续深化合作,将提升执法成效和威慑力”——这一表态在措辞上较前几次会议更加明确地指向了执法威慑力的系统性提升。
核心议题:跨境执法协作的三大方向
方向一:近期重大跨境案件执法经验分享
会议的首要议题是双方就各自近期处理的重大跨境执法案件进行经验分享。据 SFC 公告,双方”就有关跨境执法合作的多个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包括分享近期重大跨境案件的执法经验”。结合两地资本市场的近期动态,这很可能涉及利用两地监管信息差实施的跨市场操纵案、虚假信息披露案以及跨境资金违规流动案件。案件经验的共享有助于双方识别新型跨境违法模式,提升前瞻性执法能力。
方向二:信息交换机制的优化
会议的另一核心议题是”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在 Stock Connect 框架下,SFC 与 CSRC 已建立了基于 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和双边 MoU 的信息交换机制,但在实践中,跨境信息请求的响应时效、可请求信息的范围以及执法敏感信息的保密处理等问题仍然存在优化空间。第十七次会议将信息共享列为独立议题,表明双方有意推动这一机制的制度化升级(新浪新闻,2026-07-10)。
方向三:打击新型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据中方媒体报道,此次会议还讨论了”打击新型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议题。随着两地市场互联互通的深化,利用虚拟资产、衍生品及结构化产品实施跨境市场操纵的手段日益复杂,传统的执法工具箱面临挑战。此次会议将”新型”跨境违法行为单列为讨论要点,反映了两地监管机构对执法前沿能力的建设需求(中新社,2026-07-10)。
监管信号:新”国九条”框架下的跨境执法新格局
CSRC 的政策表态
CSRC 在会议中明确表示,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按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会同香港证监会持续完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两地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这一表态的措辞——特别是”依法从严打击”的提法——释放了一个清晰的监管信号:跨境执法协作已上升为中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核心支柱之一。对于同时持有两地牌照或业务涉及跨境因素的金融机构而言,这一方向意味着执法力度将持续升级,合规成本将随之提高。
SFC 的执法优先事项
戴霖在会议中强调的”执法成效和威慑力”的提升目标,与 SFC 近年来的执法优先事项一脉相承。自 2023 年以来,SFC 在跨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及上市公司虚假披露领域的执法活跃度持续走高。第十七次会议不仅是 SFC 对 CSRC 长期以来合作支持的肯定,更像是一次面向未来的共同执法承诺——在互联互通机制下,两地的执法边界正在实质性地趋同。
对香港持牌机构的合规影响
跨境业务的执法风险敞口扩大
对于持有SFC 牌照且涉及跨境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 Type 1(证券交易)、Type 4(就证券提供意见)、Type 9(提供资产管理)持牌机构——第十七次会议的信号意义不容忽视。两地信息共享机制的优化意味着:在一地发生的可疑交易或违规行为将更快速、更全面地暴露在另一地监管机构的视野中。过去的”监管套利”空间正在系统性收窄。
合规体系的跨境对标需求
持牌机构需要审视自身的合规体系是否具备跨境对标能力:内部监控程序的覆盖范围是否同时满足 SFC《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与内地相关法规的要求?反洗钱(AML)和认识客户(KYC)流程是否能追踪跨境资金流动中的异常信号?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完整性是否能同时满足两地的标准?
第十七次会议释放的核心信号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跨境执法的齿轮正在加速咬合,持牌机构的合规框架需要紧随其后。
[法规] 法条依据
本文涉及香港证券执法及证监会监管职能,以下为相关香港法例依据。
- 《证券及期货条例》(Cap.571)— 第 5 部第 181 条赋权 SFC 展开调查;第 13 部第 300 条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第 14 部第 307 条涉及内幕交易罪刑(监管机构:SFC)
- 《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Cap.571S)— 持牌法团须按规定向 SFC 提交定期财务申报表及业务资料(监管机构:SFC)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Cap.615)— 附表 2 订明金融机构(包括持牌法团)的客户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义务(监管机构:SFC / HKMA / 联合财富情报组 JFIU)
常见问题(FAQ)
SFC 与 CSRC 的跨境执法合作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SFC 与 CSRC 之间的执法合作机制基于 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MMoU)及双方签署的双边谅解备忘录,具有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框架下的正式约束力。根据 Cap.571 第 186 条,SFC 在获得适当授权后可应境外监管机构请求提供协助信息。CSRC 方面同样依据《证券法》第 177 条享有跨境监管合作的法定权力。双方的信息共享与执法协助在实际操作中以 MoU 约定的范围和程序为限。
持牌机构如何评估自身是否面临跨境执法风险?
持有 SFC 牌照的机构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应优先评估跨境合规风险:(1)客户基础涉及内地投资者或内地资金;(2)交易活动跨越港股通标的或两地上市的证券;(3)在内地设有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实质性业务运营;(4)内地管理层或实控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建议此类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跨境合规差距分析,并确保内部监控程序能同时回应两地监管机构的执法关切。
来源列表
- SFC 官方公告 26PR109:SFC and CSRC hold high-level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meeting — 2026-07-10
- 中新社: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举行第十七次高层执法合作会议 — 2026-07-10
- 新浪新闻: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举行第十七次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 — 2026-07-10
- SFC 公告 17PR151:SFC and CSRC hold working meeting on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and joint training — 2017-12(历史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