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法学教授主张转移优先于变现的制度构建

核心摘要

  • 吉林大学谢登科教授在正义网刊文,主张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应优先采取”转移”手段,而非先行变现
  • 文章指出先行变现制度应回归财产保全本质,仅在无法有效查扣冻且虚拟货币存在大幅贬值风险时方可适用
  • 虚拟货币的虚拟性、匿名性和分布存储特征给查封、扣押、冻结带来技术挑战,传统处置模式面临”处置异化”风险
  • 建议明确处置主体与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等主体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等诉讼权利
  • 该研究回应了银发〔2026〕42号文件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的三重困境:对象认定模糊、执行模式失范、监督机制失灵
📑 文章目录
  1. 事件背景:一位法学教授的制度建言 — 谢登科教授核心主张及发文背景
  2. 先行变现制度的”异化”风险 — 为何简单的变现操作可能损害司法公正
  3. “转移优先”方案的技术逻辑 — 技术手段保全虚拟货币经济价值的可行性
  4. 三重困境与学术界的系统性回应 — 对象认定、执行模式、监督机制的现实挑战
  5. 行业影响与合规启示 — 对加密合规领域的信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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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6 月 23 日,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谢登科在正义网刊发署名文章,就中国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路径提出系统性制度建议。文章明确主张: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虚拟货币时,应优先采取”货币转移”等技术手段实现保全,而非直接进行变现处置(吴说区块链,2026-06-23)。这一观点在当前中国对虚拟货币采取严格监管的政策框架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思考维度。

一、事件背景:一位法学教授的制度建言

1.1 发文时机与政策背景

谢登科教授的文章刊发于银发〔2026〕42号文件发布之后。该文件重申了中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定性。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时面临一个结构性难题: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保全与处置路径之间,存在制度层面的张力。

虚拟货币因虚拟性、匿名性和分布存储等技术特征,给传统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扣冻”)手段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常通过先行变现来破解这一难题——将涉案虚拟货币转换为法定货币后予以保管。然而,谢登科教授指出,这一做法可能导致”处置性质异化”,本质上是将财产保全手段转化为了实质性的财产处分行为。

1.2 文章出处与学术分量

文章发表于正义网,该平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是中国检察系统最具权威性的官方网络媒体之一。在该平台刊发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专题论述,本身就释放出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检方高层对这一议题的制度化探索持开放态度。

二、先行变现制度的”异化”风险

2.1 什么是处置异化

谢登科教授的核心论断是:先行变现应从”财产保全”的本质出发理解,其核心目的是维护涉案虚拟货币的经济价值,而非将其作为犯罪所得进行实质处分。当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涉案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尚未确定时,直接将其变现移交国库或退赔被害人,实际上构成了未经审判的财产处分——这正是”处置异化”的风险所在。

2.2 学界的三重困境分析

2025 年底发布的学术论文《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先行处置:困境、逻辑与构建》(新华安数处置,2026-01)系统性地梳理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三层困境:

  • 对象认定困境: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界定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它究竟属于”财产””数据”还是”违禁品”,仍存在重大争议。先行处置的法定对象列举(如”易腐烂、易贬值”财物)中并未明确纳入虚拟货币,司法实践中的扩大解释面临法理基础薄弱的挑战。
  • 执行模式困境:当前主流的”委托处置”模式——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第三方科技公司变现——存在显著弊端。第三方机构资质缺乏统一标准,处置过程透明度不足,变现价格与资金流向易成”黑箱”。
  • 监督机制困境:虚拟货币处置涉及密钥管理、链上交易、跨境流转等高度专业化环节,传统的书面审批、事后审计等监督手段难以实现穿透式监管。

三、”转移优先”方案的技术逻辑

3.1 货币转移 vs. 先行变现:制度设计意图

谢登科教授主张的”货币转移”路径,其核心在于利用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特性——公私钥密码体系——来实现对涉案虚拟货币的控制权转移,而非价值形态的转化。具体而言,办案机关可在技术专家协助下,将涉案虚拟货币从嫌疑人控制的地址转移至司法机关专用的多重签名托管地址,从而同时实现”控制权掌握在公权力手中”和”虚拟货币维持原有价值形态”两个目标。

这一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已在部分地方司法实践中得到验证。2025 年,山东潍坊法院系统在探索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时提出,对隐私币等特殊类型可发送至”黑洞地址”予以销毁(潍坊法院网,2025-07),侧面说明司法机关对区块链技术手段的运用已进入实操阶段。

3.2 先行变现的兜底适用条件

谢文并未完全否定先行变现的合理性,而是提出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在两个前提同时满足时——无法有效实施查扣冻,且虚拟货币存在大幅贬值风险——才能适用先行变现。这种”以转移为原则、以变现为例外”的制度设计逻辑,遵循了刑事诉讼中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对涉案财产的控制手段应与保全目的相匹配,不应过度干预财产权利。

四、行业影响与合规启示

4.1 对虚拟资产服务商的信号意义

谢登科教授的论述虽然聚焦于刑事诉讼程序,但其释放的制度信号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 技术合规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司法机关对”货币转移”技术的认可,意味着能够提供安全、合规的链上资产托管与转移服务的主体,将在未来司法协助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 托管基础设施标准有望提升:多重签名、链上审计追踪、密钥分片管理等技术要求,可能逐步从司法领域外溢至商业合规领域。
  • 跨境处置的合规通道需求增加:文章中提及借助香港等合规区域持牌交易所”一事一议”处置的中期方案,暗示持有两地牌照的合规机构可能在司法处置链条中获得制度性定位。

4.2 制度建设的”技术-法治”协同方向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谢文以及学界近期的系列研究成果共同指向一个方向:面对虚拟货币等新型数字资产的司法治理挑战,不能简单套用传统财物的处置规则,而应构建“技术-法治”协同的制度框架。2025 年《公安学研究》刊发的论文已提出具体路径:短期内依托合规交易所一事一议,中期与持双重牌照的金融机构合作,长期建设全国统一的刑事涉案数字资产司法处置平台。

对加密合规行业而言,这意味着一个潜在的制度性需求增量——当司法机关开始系统性地采购合规托管、链上审计、资产转移等技术服务时,提前布局上述能力的合规服务商将获得先发优势。

常见问题(FAQ)

Q1:中国目前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目前尚无专门立法。现行法律框架下,涉案财物处置的一般性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 298 条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虚拟货币案件,但未针对虚拟货币的技术特殊性作出专门安排。”9·24 通知”(2021 年)和银发〔2026〕42 号文件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非法定性,但对司法处置的程序规范缺乏具体规定。谢登科教授的文章正是试图填补这一制度空白。

Q2:”转移优先”方案在技术上如何确保安全?

核心机制是多重签名链上审计追踪。司法机关设立需多方授权方可操作的托管地址,每笔链上操作均被永久记录在区块链上,实现”全程留痕、多方见证、实时监督”。这一技术方案已在部分地方司法实践中得到初步验证。


本文基于以下一手信源撰写:吴说区块链(2026-06-23)新华安数处置(2026-01-04)潍坊法院网(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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