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曼昆律师事务所邵诗巍律师团队发布Web3 求职合规指南,系统梳理四类高危涉赌项目:链上博彩游戏、高杠杆永续合约、链上预测市场、赌盘支付平台
- 中国司法实践中,技术人员即便仅从事代码开发也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从犯,不能以”技术中立”或”只是打工人”切割责任
-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 146 号明确:押大小、赌输赢的本质认定不因技术包装(智能合约、预言机)而改变
- 对持牌机构而言,业务模式的合规边界划分至关重要:持牌交易 vs 变相赌博的区分需从底层业务逻辑而非技术包装进行判断
- 亚太地区多个司法管辖区(新加坡、香港)对博弈业务实行严格牌照制度,无牌经营将面临刑事制裁
📑 文章目录
- 四类高危涉赌业务模式 — 从技术包装看底层合规风险
- 中国司法实践的裁判逻辑 — 开设赌场罪在主客观层面的认定
- 持牌机构的合规边界 — 持牌交易与变相赌博的区分标准
- 亚太牌照框架下的博弈合规 — 新加坡、香港博弈牌照制度概览
本文由 Aiying 艾盈合规团队原创,转载需授权。
2026 年 5 月 31 日,曼昆律师事务所邵诗巍律师团队通过吴说区块链发布了一份面向 Web3 从业者的求职合规指南,系统梳理了四类常见高危涉赌项目类型,并引述多起中国司法判例,为从业者提供可操作的”两步自查”风险判断框架。对正在申请或持有加密交易、支付相关牌照的机构而言,这一分析同样具有重要的合规边界参照价值(吴说区块链,2026-05-31)。
四类高危涉赌业务模式
第一类:Web3 游戏平台 — 链上博彩的隐蔽包装
此类平台以”去中心化链游””链上公平博彩””智能合约自动结算”为包装词。用户使用 USDT、ETH 等虚拟货币作为筹码,通过智能合约执行下注、开奖和赔付。开发人员负责编写下注合约、开奖逻辑和资金池管理代码。2023 年江苏盐城中院审理的EOS BigGame 赌博平台案(案号:(2023)苏09刑终372号)中,负责产品设计、合约及客户端代码编写的技术人员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从犯。
第二类:永续合约平台 — 高杠杆交易的赌博实质
平台提供最高 150 倍杠杆的永续合约交易,用户以 USDT 押注币价涨跌,平台通过强平、清算和资金费率持续抽成。2024 年吉林白山中院审理的CCFOX 平台案(案号:(2024)吉06刑终10号)中,法院认定 CCFOX 提供的虚拟币合约交易具有”投机性、偶然性”特点,”应认定为赌博平台”,技术开发人员申某被认定为从犯。
第三类:链上预测市场 — 金融创新外衣下的押注游戏
平台以”用市场价格汇聚集体智慧”为叙事,推出各类事件供用户押注(如币价目标位、宏观事件结果)。用户以虚拟货币押注”是/否”或”涨/跌”,到期由预言机裁定结果并按赔率分配。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 146 号明确指出:此类玩法与传统”押大小、赌输赢“并无本质区别,即便披上”预测市场”外衣,在司法实践中大概率按赌博属性处理。
第四类:赌盘支付平台 — 高危支付与清结算服务
对外包装为”支付科技””清结算平台””USDT 支付解决方案”,实则将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合法支付工具接入境外赌博网站,以 USDT、游戏币、积分作为中间媒介,完成人民币与筹码的双向兑换。开发人员负责充值/提现系统、法币与链上钱包接口、交易流水与清结算后台。此类行为在刑事司法中被定性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兑付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中国司法实践的裁判逻辑
开设赌场罪在主客观层面的认定
邵诗巍律师团队提出的”两步自查法”同样适用于持牌机构的合规审查:
第一步 — 看整体模式:核心红线在于业务本质是否为”有人拿钱押输赢、平台通过赔率或杠杆抽水盈利”。无论技术包装多么复杂(智能合约、预言机、DAO 治理),只要底层商业逻辑符合这一模式,在中国司法管辖区内就可能被认定为赌博活动。
第二步 — 看具体功能:如果平台涉及下注逻辑、开奖规则、赔率模型、强平机制、充值提现、资金清结算等环节,参与其中的技术或运营人员很难以”技术中立”或”只是打工人”为由切割责任。境外合法(如持有海外牌照)并不等于在中国境内无罪,中国法院对境外持牌平台在中国展业的司法立场正在收紧。
持牌机构的合规边界
持牌交易与变相赌博的区分标准
对持有香港 VATP、新加坡 MPI、澳大利亚 AFSL 等牌照的机构而言,业务模式合规需关注以下区分维度:
| 维度 | 持牌合规交易 | 可能涉赌活动 |
|---|---|---|
| 底层资产 | 可交割或可交付的数字资产 | 仅以价格涨跌为标的的纯押注 |
| 杠杆倍数 | 合理杠杆范围,有明确风控机制 | 超高杠杆(100x+),以爆仓为核心盈利模式 |
| 结算机制 | 以标的资产实际交割或对冲为基础 | 纯现金差价结算,无资产交割 |
| KYC/AML | 完整的客户尽职调查与交易监控 | 弱化或缺失,允许匿名参与 |
| 牌照基础 | 持有相关司法管辖区证券/支付牌照 | 无牌或仅以海外离岸主体运营 |
亚太牌照框架下的博弈合规
新加坡、香港博弈牌照制度概览
在亚太主要司法管辖区,博弈业务(gambling)与持牌金融交易之间存在严格的牌照分界:
- 新加坡:赌博管制法(Gambling Control Act 2022)规定,任何形式的远程赌博均需获得新加坡赌博管制局(GRA)颁发的牌照。MAS 颁发的 MPI 或 CMS 牌照不覆盖赌博类活动,持牌机构若涉足含赌博性质的产品将面临牌照吊销风险。
- 香港:《赌博条例》(Cap. 148)严格限制赌博活动,仅香港赛马会获授权经营。SFC 牌照(第 1、4、9 类)下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得提供具有赌博性质的产品(如二元期权、高杠杆纯投机合约)。
- 中国内地:除澳门和香港外,赌博全面禁止。刑法第 303 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适用于任何形式的线上线下赌博组织行为,境外平台面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同样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对持牌机构而言,业务合规审查不应仅停留在”是否持有牌照”层面,而应深入产品底层逻辑,确保商业模式经得起多司法管辖区法律实质审查。
常见问题(FAQ)
持有海外牌照的平台在中国内地运营是否合法?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持有海外牌照(包括新加坡 MPI、香港 SFC 牌照等)的加密交易平台不能直接面向中国内地用户提供服务。如果平台业务模式被中国司法机关认定为赌博性质,即便持有海外牌照,相关人员仍可能面临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追诉。牌照合规不能替代底层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审查。
持牌机构如何确保业务模式不被认定为变相赌博?
核心在于底层资产可交割性、合理杠杆水平、完整 KYC/AML 程序和持牌主体运营四个维度。持牌机构应建立内部业务合规审查流程,定期评估新产品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寻求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意见。关键判断标准:平台盈利是否主要来源于交易服务费而非用户亏损/爆仓。
本文基于以下来源撰写:吴说区块链:Web3 求职如何识别涉赌项目(2026-05-31);曼昆律师事务所:Web3 求职四类高危涉赌平台(2026-02-08);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 146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