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厅正式将外国信托型稳定币纳入资金决済法:6月1日起海外稳定币获电子支付手段法律地位

核心摘要

  • 日本金融厅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公布内阁府令修正案,正式将外国信托型稳定币纳入《资金决済法》下「电子支付手段」范畴
  • 修正案以「同等性」标准为核心判断依据:外国信托受益权若与日本国内电子支付制度具有同等性,即可合法流通
  • 相关外国信托受益权被明确排除在《金融商品交易法》有价证券之外,仅适用支付服务法规制,避免双重监管
  • 修正案将于 2026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为 USDC、USDT 等海外稳定币进入日本市场提供法律依据
  • 同日自民党批准「AI 与链上金融构想」,日元稳定币与央行活期存款代币化同步推进,形成「内外并举」的稳定币政策格局
📑 文章目录
  1. 内阁府令修正案核心内容 — 三大制度突破与法律定位
  2. 「同等性」标准的合规含义 — 电子支付手段交易业者的适格性判断
  3. 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边界划定 — 稳定币的支付属性 vs. 证券属性
  4. 对稳定币发行商与亚太持牌机构的影响 — 市场准入路径与合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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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19 日,日本金融厅公布《电子支付手段等交易业者相关内阁府令》修正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最终确定。修正案的核心是将与日本电子支付制度具有「同等性」的外国信托受益权正式认定为《资金决済法》下的「电子支付手段」。该修正案将于 2026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这一修正是继 2022 年《资金决済法》修订引入稳定币监管框架以来,日本在稳定币跨境流通领域最关键的制度突破。

内阁府令修正案核心内容

PANews 引用 CoinPost 报道(2026-05-19),此次内阁府令修正案确立了三大制度突破:

第一,承认外国信托型稳定币的电子支付手段地位。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信托受益权(即信托型稳定币的基础法律形式),如被认定具有与日本国内电子支付制度同等的功能、安全性,将被纳入《资金决済法》下的「电子支付手段」范畴。这一定位为 USDC、USDT 等可能采用信托结构的海外稳定币在日本境内作为合法支付手段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建立交易业者的适格性判断标准。电子支付手段等交易业者(包括稳定币发行方和服务提供商)在处理外国电子支付手段时,必须以「与日本制度的同等性」作为适格性判断标准。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即使某稳定币的信托架构设在海外,只要能在功能和安全层面达到日本标准,即可获得认可。据 吴说区块链报道(2026-05-19),内阁府令特别强调「同等性规则」事实上为外国稳定币在日本作为合法支付手段流通打开了一道制度口子

第三,排除《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修正案明确,符合条件的外国信托受益权不被视为《金融商品交易法》(FIEA)下的有价证券,仅按《资金决済法》下的电子支付手段进行监管。这一安排避免了稳定币同时受支付法规和证券法规双重约束的复杂局面,降低了合规成本,也体现了日本监管机构将稳定币定性为支付工具而非投资产品的政策取向。

「同等性」标准的合规含义

「同等性」是此次修正案最关键的合规概念。日本金融厅并未对何谓「同等」给出穷举式清单,而是通过内阁府令建立了原则性标准框架。

根据对修正案文本的分析,「同等性」评估至少涉及以下维度:

  • 资产储备要求:外国信托型稳定币的储备资产结构是否与日本国内电子支付手段的资产保全标准相当(日本《资金决済法》对稳定币发行方有严格的 1:1 现金或等价资产备付要求)
  • 赎回保障机制:持币人是否享有与日本国内同等水平的赎回权保障,包括按面值赎回的确定性和时效性
  • 反洗钱与客户保护措施:发行方或交易业者是否建立了与日本标准相当的 AML/CFT 和客户资产保护机制
  • 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向持币人和监管机构提供同等水平的运营信息与财务披露

从合规实践角度,电子支付手段交易业者在引入外国稳定币服务前,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目标稳定币进行「同等性评估」,并留存评估记录以备日本金融厅检查。这一机制类似于新加坡 MAS 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适当性审核」,将实质合规责任部分前移至持牌机构自身。

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边界划定

修正案关于排除 FIEA 适用的条款,是日本稳定币监管框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在 2022 年《资金决済法》修订之前,日本对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监管长期面临法律分类模糊的困境。稳定币的经济功能兼具支付工具和投资替代品的特征,不同法域对其分类也各不相同——美国倾向于将其视为证券或货币市场基金等价物,欧盟通过 MiCA 建立专项监管框架,而新加坡则将其纳入支付服务法下的「电子货币」范畴。

日本此次修正案的明确态度是:功能上等同于支付工具的外国信托型稳定币,仅受支付法规制,不受证券法规制。这一分类逻辑与日本对国内稳定币的监管立场一致——2022 年修订后的《资金决済法》已将稳定币定性为电子支付手段,仅允许持牌银行、信托公司和资金转移业者发行。修正案将这一逻辑延伸至外国稳定币,彰显了监管连续性。

值得注意的是,排除 FIEA 适用并不意味监管真空。外国信托型稳定币在日本的运营仍需满足《资金决済法》下的电子支付手段交易业者注册要求、资本金维持义务和持续报告义务。

对稳定币发行商与亚太持牌机构的影响

日本此次修正在亚太稳定币监管格局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海外稳定币发行商而言,2026 年 6 月 1 日起,理论上 USDC、USDT 等海外稳定币可以通过与日本的电子支付手段交易业者合作,合法进入日本支付市场。但实际操作需满足「同等性」评估——目前尚不确定 Circle(USDC 发行方)的信托结构或 Tether 的公司-银行-信托复合结构能否通过该评估。这可能催生一类新的合规服务需求:稳定币同等性尽职调查

对日本持牌支付机构而言,修正案提供了产品扩展的法律基础。持有《资金决済法》下电子支付手段交易业者牌照的机构,可以开始评估引入海外稳定币服务的合规可行性。但需注意,牌照范围是否自动涵盖外国电子支付手段的处理,仍需个案确认。

对亚太其他法域的参照效应,日本的「同等性」路径为新加坡、香港等亚洲金融中心提供了一种监管范式。新加坡 MAS 在 2024 年支付服务法修订咨询中已表现出对海外电子货币的类似关注;香港 HKMA 在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立法咨询中亦提及跨境稳定币的监管协调。日本率先落地「同等性」标准,可能加速亚太地区稳定币跨境流通监管规则的趋同进程

常见问题(FAQ)

日本金融厅的修正案是否意味着 USDT/USDC 从 6 月 1 日起可以自由在日本流通?

并非自动自由流通。修正案建立了法律依据,但海外稳定币的实际流通需经过以下步骤:(1) 日本持牌电子支付手段交易业者引入该稳定币服务;(2) 该业者对目标稳定币完成「同等性」评估并留存记录;(3) 稳定币对应的外国信托受益权被确认与日本制度具有同等性。整个过程需满足《资金决済法》的注册要求、资本金义务和 AML/CFT 合规义务,并非「一放了之」。

外国信托型稳定币与日本国内稳定币的监管待遇有何差异?

核心差异在于发行方监管。日本国内稳定币的发行方必须是持牌银行、信托公司或资金转移业者,直接受日本金融厅审慎监管。外国信托型稳定币的发行方在海外设立,日本金融厅通过间接监管路径——即监管引入该稳定币的日本持牌交易业者——实现合规管控。这种间接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同等性」评估的严格程度和日本金融厅的跨境监管协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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