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2026年6月1日,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在立法会宣布,香港将就虚拟资产交易、托管、咨询及管理四类服务设立全面发牌制度
- 新制度对标《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托管服务为新增独立牌照类别,聚焦私钥保管风险
- 不设「被当作已获发牌」的过渡安排,但会预留合理业务调整时间;鼓励从业者尽早与 SFC 联络开展预办申请
- 连同现行13家持牌交易平台及2家稳定币发行人,新制度将贯通虚拟资产生态圈全部关键节点
- 目标2026年内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正式启动立法程序
📑 文章目录
- 立法宣布:四类服务全覆盖 — 2026年6月1日立法会简介核心内容
- 四类牌照制度详解 — 交易、托管、咨询、管理各自的范围与对标
- 过渡安排与时间线 — 不设自动过渡、业务调整期、年内提交草案
- 行业影响与合规准备 — 对现有及拟进入香港市场的持牌机构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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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署理局长陈浩濂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正式就虚拟资产交易、托管、提供意见及管理服务的拟议监管制度向议员作开场发言(香港政府新闻公报,2026年6月1日)。这是继2023年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及2025年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之后,香港在加密资产监管领域的第三次重大制度扩展,标志着香港从「平台+稳定币」的点状监管正式迈向全生态链覆盖。
立法宣布:四类服务全覆盖
从点状监管到生态链贯通
自2022年10月发表首份虚拟资产政策宣言以来,香港已先后落地两项关键监管制度:2023年6月实施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发牌制度(现有13家持牌平台),以及2025年8月实施的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已发出两个牌照)。2025年6月发表的《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2.0》进一步明确构建「值得信赖和着重创新的数字资产生态圈」的愿景。
陈浩濂在发言中表示,下一步将「就虚拟资产交易、托管、提供意见及管理服务设立监管制度」,以实现监管框架「贯通整个数字资产生态圈的主要节点」。根据最新《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香港金融科技排名全球第一,数码港Web3基地已汇聚超过310家第三代互联网公司。
「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
拟议制度的核心监管原则延续了香港一贯的规制逻辑: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服务的主体须与传统金融从业者面对同等标准的监管要求。陈浩濂明确表示,任何人如在香港从事上述四类虚拟资产服务,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必须获证监会(SFC)发牌或注册;认可机构及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如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同样须向SFC注册。
四类牌照制度详解
交易、咨询与资管:对标传统证券监管
虚拟资产交易、提供意见及管理服务的拟议监管范围,将分别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涵盖范围基本一致。这一设计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借助已熟悉的传统金融监管框架理解新制度的合规边界。
| 虚拟资产服务类别 | 对标 SFO 受规管活动 | 核心业务活动 |
|---|---|---|
| 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 第1类 — 证券交易 | 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中介活动 |
|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 | 第4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就虚拟资产的投资提供建议或出具研究报告 |
| 虚拟资产管理服务 | 第9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提供虚拟资产全权委托管理服务 |
| 虚拟资产托管服务 | 新增独立牌照类别 | 保管客户虚拟资产,管理私钥相关风险 |
托管服务:新增专项牌照
值得关注的是虚拟资产托管服务被单独列为独立牌照类别。陈浩濂在发言中明确指出,拟议的托管发牌制度将「聚焦于管理与在香港保管客户虚拟资产私钥相关的风险」。这是对传统证券托管监管空白的填补——传统证券托管不涉及私钥保管这一技术性风险维度,而虚拟资产托管的核心挑战恰恰在于密钥管理和访问控制。
持牌托管服务提供者须满足适当人选准则、财政资源、知识经验、风险管理、财务汇报及妥善保障客户资产等各范畴的严格标准。这与香港现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合规要求体系一脉相承。
推广限制与罚则
拟议制度将订明,除非获SFC发牌或注册,否则禁止在香港或在香港以外地方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上述虚拟资产服务。罚则将与现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制度保持一致,以确保「一致性、具阻吓力和公平公正」。
过渡安排与时间线
不设「被当作已获发牌」安排
与2023年VATP发牌制度不同,此次拟议制度不打算为现有服务提供者提供「被当作已获发牌或注册」的过渡安排。陈浩濂解释,此举旨在「避免监管状况不清晰」。但政府同时表示会「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调整业务模式所需的时间」,为拟议监管制度订定合适的生效日期。
时间线梳理
| 时间 | 里程碑 |
|---|---|
| 2022年10月 | 首份虚拟资产政策宣言发布 |
| 2023年6月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实施 → 现有13家持牌平台 |
| 2025年6月 | 《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2.0》发布 |
| 2025年8月 | 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实施 → 已发出2个牌照 |
| 2026年6月1日 | 陈浩濂向立法会简介拟议四类服务监管制度 |
| 2026年内(目标) | 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 |
政府已明确鼓励所有正在或有意从事相关虚拟资产业务的业界持份者尽早与证监会联络,以开展预办申请程序。
行业影响与合规准备
对现有持牌机构
目前持有SFC牌照(特别是第1、4、9类)的金融机构,若已涉足或拟扩展至虚拟资产相关业务,需关注新制度下的额外注册要求。虚拟资产托管服务作为新增牌照类别,意味着目前通过传统第1类牌照附带提供虚拟资产托管服务的机构可能需要另行申请独立的虚拟资产托管牌照。
对境外平台与跨境服务商
推广限制条款规定非持牌人不得「在香港以外地方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虚拟资产服务,这一域外适用条款对目前未持有香港牌照但面向香港客户提供虚拟资产咨询、管理或托管服务的境外平台构成直接合规压力。
对亚太牌照格局的参照意义
香港此次全生态链监管立法完成后,将成为亚太地区首个对虚拟资产交易、托管、咨询及管理四类服务全部实施法定发牌制度的司法管辖区。新加坡目前对虚拟资产服务的监管主要依托《支付服务法》(PS Act)下的数字支付代币(DPT)服务牌照,覆盖范围较窄;日本通过《资金结算法》修订扩展至稳定币和交易服务;而香港此次立法将使牌照覆盖广度在亚太区域内领先。
常见问题(FAQ)
目前已持有 SFC 第1/4/9类牌照的机构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虚拟资产服务牌照?
根据拟议制度,持有第1、4、9类牌照的机构若提供虚拟资产交易、咨询或管理服务,需向SFC另行注册。这不是自动扩展——传统证券牌照不自动涵盖虚拟资产服务。机构应在修订条例草案公布后尽早评估业务范围与牌照匹配度,并在生效日期前完成注册或申请程序。
虚拟资产托管牌照与传统信托/TCSP牌照的关系是什么?
虚拟资产托管牌照是新增独立牌照类别,聚焦于虚拟资产私钥保管风险,与传统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牌照无直接替代关系。已在香港持有信托牌照或TCSP牌照的机构若涉足虚拟资产私钥保管业务,仍需单独申请虚拟资产托管牌照。
[法规] 法条依据
本文涉及香港虚拟资产服务发牌制度,以下为相关香港法例依据。
- 《证券及期货条例》(Cap.571)— 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定义及发牌要求(监管机构:SFC)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Cap.615)—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监管机构:SFC)
- 《修订条例草案(待提交)》— 拟新增虚拟资产交易、托管、咨询及管理四类发牌制度,预计2026年内提交立法会(监管机构:SFC)
本文基于以下一手信源撰写:
-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就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托管、意见及管理服务机构的拟议监管制度开场发言,2026年6月1日(一手)
- 吴说区块链:香港拟立法监管虚拟资产交易与托管等服务,目标年内提交草案,2026年6月2日(一手追溯)
-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FSTB与SFC联合发表虚拟资产顾问及管理服务拟议发牌制度咨询总结,2026年5月26日(一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