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稳定牌照申请
Aiying 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加密企业所需的完整的「一站式」牌照申请及咨询服务,我们多年拥有丰富的市场经验、深入的监管知识和良好的商业意识,帮客户提供务实、周到和高效的方案。
目录
描述 |
示例与Aiying艾盈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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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稳定 |
稳定币的价值通过参照一种或多种资产来保持稳定。 |
例如:以美元作为参照资产的稳定币(如USDT)会随着美元的价值变化而调整,确保其价值相对稳定。 |
交易媒介 |
稳定币可以用作货品或服务的支付工具、用于清偿债务或作为投资工具。 |
例如:用USDT支付在线商品,或者清偿贷款;或作为一种投资工具,进行稳定币资产的投资。 |
电子转移与存储 |
稳定币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转移、储存或买卖。 |
例如:通过数字钱包或交易平台(如Binance、Coinbase)进行稳定币的存储和交易。 |
分布式分类账 |
稳定币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交易记录由多个节点共享并通过共识机制验证。 |
例如:Bitcoin、Ethereum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系统,确保每一笔交易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 |
稳定性来源 |
稳定币的稳定性来源可以是单一资产或由一篮子资产共同维持。 |
例如:USDT的价值稳定来源于美元,而一些其他稳定币(如BASKET或Celo Dollar)可能是基于多种资产(如美元、黄金、其他加密货币等)进行支持。 |
不属于稳定币的数字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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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描述 | 示例与Aiying艾盈解读 |
法定货币相关的数字货币 |
由中央银行或政府授权发行的货币。 |
示例:央行数字货币(CBDC),如中国的数字人民币(e-CNY)。这些数字货币由中央银行直接发行并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因此不属于稳定币的范畴。 |
有限用途代币 |
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中界定的有限用途代币,通常这些代币仅能在特定场景下使用。 |
示例:某些商家发行的代币,只能在其平台或生态系统内使用。例如,某个零售商发行的积分代币,仅能在其店内使用,不能转化为法定货币或用于其他交易场所。 |
证券和期货合约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属于金融工具的一种。 |
示例:**证券类代币(Security Token)或期货合约数字化资产,这些资产本质上是金融证券,受传统证券市场监管,例如某些稳定币项目通过证券型代币进行融资。 |
储值支付工具 |
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界定的储值工具,通常指那些具有预付资金特性并可用于支付的工具。 |
示例:如支付公司发行的预付卡或电子钱包(如Alipay、Apple Pay等)提供的代币,这些代币只是用于特定商家的支付,而没有固定的价值稳定机制,也无法直接与其他资产的价值挂钩。 |
存款 |
根据《银行业条例》界定的存款,指的是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的货币,通常是法定货币且受到存款保险等保障 |
示例:银行存款,客户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银行为此提供利息。这类存款由银行保障,不具备像稳定币一样的加密特性,且与银行的法定货币制度紧密相关 |
补充: 1、金融管理专员通过政府的公告,可以宣布某些稳定币符合标准,成为“指明稳定币”。这就意味着,某个稳定币经过官方认证,可以在市场上合法交易和使用。(不意味着已经持牌,只是类似被官方质检通过而已) |
描述 |
Aiying艾盈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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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定义 |
指在香港或其他地区进行的涉及稳定币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影响香港的货币稳定、金融稳定或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 |
– 发行稳定币:如果某公司发行稳定币,这种行为可能会影响香港的货币政策,因此需要监管。
– 推广稳定币:如果某公司推广其稳定币,特别是该稳定币与港元稳定性相关,也可能对香港经济产生影响,需要受到监管。 |
重大影响评估 |
金融管理专员会评估稳定币活动对香港货币稳定、金融稳定或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的影响,若活动的影响足够大,则可能需要受到监管。 |
如果某稳定币的大量使用影响了人们对港元的信心,导致港元流通减少,金融管理专员可能会认为这一活动会对货币稳定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决定进行监管。 |
公众利益的考虑 |
金融管理专员会评估稳定币活动是否涉及公众利益,例如是否会影响公众对香港金融体系的信心或影响香港日常商业活动的稳定性。 |
– 如果某稳定币崩盘,导致大量投资者亏损,这不仅影响投资者的个人利益,还可能导致公众对香港金融系统的信心受损,影响日常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金融管理专员可能会因此决定对这种活动进行监管 |
影响金融稳定或货币稳定的因素 |
任何可能对香港的货币政策、金融市场或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功能造成干扰的稳定币活动。 |
– 如果一个稳定币在市场上流通非常广泛,甚至大规模替代港元进行交易,它可能会干扰香港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系统的正常运作,影响金融稳定性。 |
涉及公众信心的因素 |
稳定币的活动是否可能引起公众对香港金融体系的信心动摇,或者是否会影响普通民众的日常商业活动。 |
– 例如,一种稳定币突然崩溃或发生严重波动,导致投资者和公众恐慌,可能会对香港金融体系的信心产生负面影响,金融管理专员可能会考虑公众信心的问题,决定对该稳定币活动进行干预或规管。 |
重点:以上监管活动不仅限于香港本地发生也涵盖了香港意外地区发生的活动
补充:“要约提供指明稳定币”定义:让乙方(潜在买家或用户)能够理解稳定币的特点、购买方式以及使用场景,从而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是通过广告、社交媒体、电子邮件,还是个人沟通,只要提供了明确的购买或获取指引,就算是提出了要约。 |
要求 |
相关刑罚 |
1. 财务资源要求 |
持牌人需有足够财政资源履行到期义务。 股本要求:最低 2,500 万港元,或经批准的其他货币等值金额。 持牌人须符合其他财务资源要求。 |
2. 储备资产管理 |
1. 每类稳定币须维护专用储备资产组合,确保其市值至少等于未赎回稳定币的面值。 2. 储备资产组合须与其他资金分隔管理。 3. 储备资产须为高质量、流动性强、低风险的资产。 4. 实施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审计程序。 5. 向公众披露储备资产的管理、风险及审计结果。 |
3. 赎回机制 |
1. 持牌人须提供稳定币赎回权利,不得附加过分严格的条件。 2. 必须及时兑现赎回要求,扣除合理费用后以参照资产支付。 3. 持币人可在持牌人无力偿债时按比例赎回稳定币。 |
4. 人员要求 |
1. 持牌人需确保每个控权人的身分明确,并具备相关资格。 2. 行政总裁、董事、稳定币经理等职位需由适当人选担任。 3. 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有效履行职责的知识和经验。 |
5. 风险管理政策 |
1. 持牌人须制定健全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信息安全、反欺诈及应急响应。 2. 必须符合金融管理专员批准的政策。 |
6. 反洗钱与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
1. 持牌人须建立措施防止与稳定币活动相关的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2. 确保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及相关措施。 |
7. 稳定币的目的与稳健性 |
持牌人发行稳定币的目的、业务模式及运作安排必须稳妥且周全,避免潜在的风险。 |
8. 业务活动限制 |
1. 持牌人应专注于稳定币业务,开展其他业务前需得到金融管理专员批准。 2. 其他业务活动不应对稳定币活动构成重大风险。 |
9. 披露要求 |
1. 持牌人需发布白皮书,提供稳定币的全面透明信息。 2. 向持币人披露投诉处理及补偿机制、稳定币管理及风险评估等信息。 |
10. 投诉处理机制 |
持牌人须设立并实施健全的投诉处理和补偿机制,确保持币人能够便捷且高效地解决问题。 |
11. 无利息政策 |
持牌人不得支付或允许支付稳定币的利息。 |
12. 恢复计划与规模缩减 |
1. 持牌人需有适当计划以确保在发生运营干扰时,能够恢复关键功能。 2. 必须具备有秩序的规模缩减机制,确保稳定币的赎回能够有序兑现。 |
条款 |
内容描述 |
相关刑罚 |
豁免/免责条件 |
第1条 |
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限制 禁止任何人从事或宣称从事受规管稳定币活动,除非已获得许可或符合豁免条件。 |
– 简易程序定罪: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2年,持续性罪行每日罚款1万港元。 – 公诉程序定罪:罚款500万港元及监禁7年,持续性罪行每日罚款10万港元。 |
1. 获得牌照的人员:已获得相关监管机构许可或牌照的个人或法人,如金融机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等,能合法从事受规管的稳定币活动。 2. 豁免权利:根据法案第13条第1款,某些特殊情况下,金融管理专员可宣布某些人或类别的人豁免相关限制,这通常适用于特殊的监管环境下,经过审批后,他们无需遵守这一条款的要求。 |
第2条 |
要约提供稳定币的限制 禁止任何人要约提供稳定币,或宣称自己要约提供稳定币,除非满足特定豁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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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
刊登与稳定币活动相关的广告罪行 刊登或持有广告,明知其宣传的是未经许可的稳定币活动,构成犯罪。 |
第5级罚款(最高50万港元的罚款)及监禁6个月。 |
1. 广告的发布是在业务的日常过程中:若广告或文件是在正常业务流程中刊登,且发布者未直接或间接参与广告内容的设置或控制,且广告的目的是为其他公司或组织提供广告平台,则可免于处罚。(比如Google广告平台本身) 2. 广播等媒体的免责:如果广告内容不是由发布者本人设定,且在广播业者等媒体的日常业务中刊登,并且广播业者遵循相关法律、业务守则及监管条款,则这些发布者也可免于责任。(比如彭博社、CCTV) |
第4条 |
涉及欺诈与欺骗的交易 在稳定币交易中,若有欺诈或欺骗行为(如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预测),即属犯罪。 |
– 简易程序定罪: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3年。 – 公诉程序定罪:罚款1000万港元及监禁10年。 – 法庭可命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稳定币交易。 |
无豁免 |
第5条 |
诱使他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稳定币的罪行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诱使他人订立稳定币相关协议。 |
– 简易程序定罪: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 公诉程序定罪: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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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权力 金融管理专员可豁免某些人或类别,免除遵守第1条、第2条的限制。 |
1. 金融管理专员的豁免权力:金融管理专员有权通过公告来豁免某些特定的人员或类别,使其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这通常适用于认为豁免不会对持币人、市场或金融体系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况。豁免会依据公告中的具体条款进行,例如豁免某些在特定许可下进行的稳定币活动,或豁免已获得监管审批的金融机构。 |
内容描述 |
相关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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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牌照(细则在其余表格体现) |
申请人资格 |
可申请牌照的人士包括: 1. 公司; 2. 在香港以外成立的认可机构。 |
申请要求 |
申请必须符合指定格式(其他表格有补充): 申请必须包含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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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要求 |
金融管理专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或文件,这些资料对裁定申请有必要。 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资料金融管理专员可拒绝继续处理申请或退回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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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资料的后果 |
金融管理专员可拒绝继续处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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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的权限及义务 |
裁定申请类型 |
金融管理专员可做出以下裁定: 1. 批准牌照,授权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 2. 拒绝牌照申请。 |
牌照的附加条件 |
金融管理专员可在批给牌照时附加条件(14天内回应期限); – 批给牌照后,可根据第17条附加新条件(要求你在牌照生效时或之后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则或要求),当然也可以取消附加条件,这个也会向持牌人发出书面通知)。 可能附加条件包括: 1、对业务活动是假规定或限制; 2、对储备资产的管理、使用及规管施加要求; 3、维持更高的财政资源水平; 4、停止某些业务活动; 5、财务披露要求; 6、限制发行的稳定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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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准则要求 |
除非金融管理专员确认该牌照能符合最低准则,否则不得批给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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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被拒通知 |
如拒绝牌照,金融管理专员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1. 拒绝决定; 2. 拒绝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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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获批通知 |
如批准牌照,金融管理专员须书面通知并说明: 1. 牌照编号; 2. 牌照生效日期。 |
修订条款 |
内容 |
目的 |
Aiying艾盈解读 |
第 2 条(定义部分) |
1. 银行业务的定义:删除了“支票”,加入了稳定币持牌人收取款项的业务。 2. 存款的定义:新增“指明稳定币”作为存款的一种形式。 3. 新增定义:包括“稳定币活动”、“稳定币持牌人”、“稳定币牌照”。 |
1. 稳定币与传统银行业务分开,避免混淆。 2. 明确稳定币的法律地位,确保其与传统银行存款一样受到法律认定和监管。 |
这意味着,如果某稳定币是经过金融管理专员批准的,它可以被视作一种有效的存款形式,类似于传统的银行存款。比如,一家银行决定推出稳定币存款产品。客户将资金转为稳定币并存入银行账户,银行承诺按照一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这时,稳定币不仅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存在,还被视为客户存款的一部分,受到银行监管的保护。 |
第 52 条(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 |
1. 金融管理专员的权限扩大,新增监管稳定币相关活动的内容。 2. 新增监管稳定币持牌人的条款,授权金融管理专员监管所有持有稳定币牌照的公司。 |
扩大金融管理专员的监管范围,确保稳定币活动也在监管范围内,加强对稳定币发行和交易的监管,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
假设某家银行已经开始尝试发行稳定币,帮助客户进行跨境支付和资产管理。根据修订后的法规,该银行必须申请稳定币牌照,并确保其稳定币发行符合监管要求。如果该银行未及时申请稳定币牌照,可能面临被处罚或限制其稳定币业务的风险。 |
附表 14(关于经理的定义) |
在“银行或其他财务服务”的定义中新增“受规管稳定币活动”作为要监管的业务之一。 |
确保所有从事稳定币相关业务的机构,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机构,都需要遵守金融监管要求,确保稳定币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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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修订 |
1.第1(i)条原本定义了什么是受保障存款。此次修订取消了句号,并将其替换为分号,表示接下来要添加新的定义内容。 2.新加入的定义(第1(j)条)是:“由存款人持有并存放于某计划成员的、包含《稳定币条例》 (2024年第号) 第2(1)条所界定的储备资产的存款。” |
为了适应这种新的金融工具和市场需求,修订后的《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把包含稳定币储备资产的存款纳入了存款保障的范围。这样可以保护涉及稳定币的存款人利益,尤其是当这些稳定币本身具有类似传统存款的功能时。 |
假设一位用户将100万港币存入某银行的稳定币账户,银行提供的是一种名为“港币稳定币”(HKD Stablecoin)的数字货币。这个稳定币是通过持有港币储备资产来保持价值稳定。如果该银行倒闭,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的修订,该用户存放在银行的港币稳定币将符合保障计划的标准,用户可以通过存款保障计划拿回一定金额的赔偿,前提是符合保障金额上限的要求。 |
过渡期限 |
原有受规管稳定币活动可继续 |
如果实体在法案生效日期前已在香港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且在首 3 个月内未违反规定,可以继续活动。 |
首 6 个月内活动 |
如果实体在首 3 个月内提出牌照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且金融管理专员确认接收申请,实体可在首 6 个月内继续稳定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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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相关的 文件证明 |
实体需提交两份文件: 1. 书面声明,证明在法案生效日期前已在香港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 2. 书面承诺,表明该实体在临时牌照获得批准后会遵守所有规管性规定,并提供相关安排以确保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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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牌照 |
金融管理专员可批给临时牌照 |
首3个月内:如果实体符合以下条件,金融管理专员可批给临时牌照: 1. 实体已提出牌照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 2. 金融管理专员确认已接收到该申请; 3. 实体提交了书面声明和承诺。 金融管理专员可向实体发出 临时牌照,该牌照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符合条件),允许该实体继续进行稳定币活动。 |
临时牌照失效情况 |
临时牌照会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1. 牌照申请被撤回; 2. 牌照申请遭到拒绝; 3. 实体获得正式牌照; 4. 发出拒绝通知后临时牌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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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通知 |
如果金融管理专员认为实体未能证明其已进行过稳定币活动,或未能证明其有能力遵循规管性规定,则会发出拒绝通知,拒绝实体的牌照申请。 – 拒绝通知会包括以下内容: 1. 说明拒绝决定及理由; 2. 说明实体可以反对该决定; 3. 指明反对限期,说明反对的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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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安排 |
未提出牌照申请的 结业期 |
1.如果实体在首3个月内未提出牌照申请,则在3个月届满后,实体进入结业期。 2.结业期从首3个月的最后一天开始,实体必须结束与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相关的所有业务。 |
已提出牌照申请的 结业期 |
如果实体在首3个月内提出牌照申请,但申请未获批准,或者遭到拒绝,实体进入结业期。 – 结业期的起始时间根据不同情况为: 1. 拒绝通知发出当日; 2. 牌照申请撤回的当天; 3. 牌照申请遭拒绝并收到拒绝通知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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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期的持续时间 |
结业期通常持续 1个月,自进入结业期的当天起算。 – 实体可向金融管理专员申请延长结业期,金融管理专员将在考虑实体的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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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期内活动的规定 |
实体在结业期内只能从事与结束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相关的业务活动,而不能继续进行任何新的稳定币交易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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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 施加的规定 |
金融管理专员可对进入结业期的实体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 实体必须按照指明方式继续进行稳定币活动或停止活动; 2. 实体在结业期内处理资产的方式需符合规定; 3. 实体在结业期内需保存特定资产以保证能够偿还其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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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的处罚 |
违反结业期规定的实体将面临刑事处罚: 1. 简易程序定罪:罚款最高可达 $500,000; 2. 公诉程序定罪:罚款最高可达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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