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香港证监会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 宣布终身禁止 Nerico Brothers Limited(NBL)前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及董事 尹启良 重投业界。
- 案件涉及不当使用客户资金逾 6,800 万美元 及后续挪用约 1.54 亿美元,合计逾 2.22 亿美元(约 16 亿港元)。
- 尹启良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提供 两套相互矛盾 的虚假陈述及伪造文件,被证监会定性为「极其恶劣及严重」。
- NBL 牌照已于 2025 年 8 月 撤销,另一董事李卓峰亦被终身禁业,案件属公司高层 整体失职。
- 该处分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Cap.571)可施加的 最严厉纪律处分 之一,体现对持牌机构负责人诚信义务的零容忍态度。
📑 文章目录
- 事件概述 — 处分公告核心内容与涉案主体
- 违规详情 — 两阶段资金挪用过程与伪造文件
- 处分时间线 — 从 2025 年 8 月至 2026 年 5 月的关键节点
- 行业影响与合规启示 — 对持牌机构高管层的警示意义
- 常见问题(FAQ) — 终身禁业的法律后果与负责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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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26 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布了一项针对持牌法团高级管理层的重大纪律处分:终身禁止 Nerico Brothers Limited(NBL) 前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及董事 尹启良(Paul Wan Kai Leung)重投业界。该处分与证监会此前因 NBL 及其董事李卓峰不当使用客户资产、促使客户资金被挪用,以及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而作出的行动一脉相承,是香港证监会近年对传统券商高管施加的最严厉个案之一。
事件概述
涉案主体
Nerico Brothers Limited(NBL)曾是一家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证券交易商,主要为机构客户及高净值个人提供资产管理和证券经纪服务。尹启良在该公司身兼多职——既是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RO)和核心职能主管(Manager-in-Charge),也是公司董事,拥有对公司资金和客户账户的直接控制权。
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治理结构,为后续的系统性资金挪用埋下了严重隐患。证监会指出,NBL 的失当行为可 直接归因 于尹启良及另一董事李卓峰的行为。
处分决定
证监会的处分决定包括:
- 终身禁止尹启良重投业界:不得在任何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担任任何职务,不得申请或持有任何证监会牌照;
- 此前,NBL 的牌照已于 2025 年 8 月被撤销;
- 另一董事 李卓峰(Jeff Lee Cheuk Fung) 同样被终身禁止进行所有受规管活动。
违规详情
第一笔:监守自盗 — 不当使用客户资金 6,800 万美元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在客户完全不知情、未获指示、未授权或未同意的情况下,NBL 先后六次以自身名义动用该客户的资金,认购一家开曼群岛注册基金旗下的两个独立投资组合股份,涉及金额合计逾 6,800 万美元。
尹启良签字授权了上述每一笔转账。NBL 将认购产生的利润保留至自身账户,直至 2021 年 6 月才将认购本金退还至客户在 NBL 的账户。证监会明确指出,即使本金其后被退还,不当使用客户资产的失当性质并不因此消除。
第二笔:内外勾结 — 挪用客户资金 1.54 亿美元
2021 年 1 月起,NBL 在明知的情况下,配合由外部人士 吴宇 及其关联实体策划的计划,将同一客户的约 1.54 亿美元 资金转入一家开曼群岛基金的独立投资组合,声称用于购买所谓的「liquidity provider units」。
证监会调查发现:该独立投资组合 从未发行也从未持有 任何此类单位。客户的大部分资金其后被转移至吴宇及其公司,或用于吴宇及其公司的利益。尹启良在明知吴宇意图不当的情况下,签立了促使资金转移的相关文件。
伪造文件与虚假陈述
在证监会就上述资金转移展开调查后,NBL 先后向证监会提供了 两套相互矛盾的说法 和 两套相互冲突的文件,试图解释被转移资金的去向:
- 第一套说法:客户资金用于购买相关独立投资组合发行的「liquidity provider units」;
- 第二套说法(在其后改称):客户资金用于购买 另一家 开曼群岛基金发行的同类单位。
经证监会查证,两套说法均属虚假,两套文件均为伪造。伪造行为的唯一目的在于掩盖资金已被非法转移的事实。尹启良在与证监会面见期间,本人亦明知而提供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答案和解释。
处分时间线
| 日期 | 事件 |
|---|---|
| 2020 年 6 月 – 2021 年 1 月 | NBL 未经客户授权,六次动用客户资金认购开曼基金,涉及逾 6,800 万美元 |
| 2021 年 1 月起 | NBL 配合吴宇计划,将客户约 1.54 亿美元转入虚假投资组合,资金被挪用 |
| 2025 年 8 月 | 证监会撤销 NBL 牌照;决定终身禁止尹启良重投业界 |
| 2025 年 10 月 | 尹启良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申请覆核 |
| 2026 年 5 月 | 尹启良主动撤回覆核申请,意味着接受终身禁令 |
| 2026 年 5 月 26 日 | 证监会正式对外公布处分决定(refNo: 26PR74) |
行业影响与合规启示
对持牌机构高管层的警示
本案是香港证监会近年对传统券商高管执行「终身禁业」处分的标志性案例,对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具有多层次的警示意义:
第一,负责人员的诚信义务是监管关注的核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Cap.571)第 194 条,证监会如认为受规管人士不再是适当人选,可施加包括终身禁业在内的纪律处分。本案中尹启良既参与了实质违规,又在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诚信被彻底否定,证监会因此给予了最严厉的终局性处分。
第二,客户资产隔离是持牌法团的底线义务。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持牌法团须将客户款项存放于独立的信托账户中,禁止未经授权动用。NBL 未经客户知情即动用资金认购基金产品,构成对客户资产隔离义务的根本性违反。任何形式的客户资金挪用——即使事后退还本金——都将面临最严厉制裁。
第三,调查配合义务不容敷衍。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本身构成独立的严重违规。尹启良不仅参与了资金挪用,更在接受调查期间向证监会提供了虚假陈述和伪造文件,这种对抗监管调查的行为大大加重了最终处分。
对牌照合规的实务意义
对于正在申请或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机构而言,本案提供了以下合规实务参考:
- 治理结构审查:权力高度集中的 RO+董事双重身份模式是高风险信号,监管机构在发牌审查中将更严格审视此类治理结构是否具备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
- 持续合规义务:持牌后的合规管理不仅是文件层面的程序合规,更需要在实质上确保客户资产安全、交易记录完整、向监管机构的汇报真实。
- 高管个人责任:证监会近年执法趋势明确——对违规行为同时追究机构和个人的责任,高管无法以「公司行为」为由推卸个人责任。
常见问题(FAQ)
「终身禁止重投业界」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终身禁业是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Cap.571)第 194 条可施加的 最严厉纪律处分之一。被处分人终身不得在任何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工作,不得担任任何需要持牌或注册的职务,亦不得成为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董事或大股东。从业资格被永久注销,职业生涯彻底终结。
持牌机构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持牌机构应从三个层面强化内部控制:治理层面——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确保至少两名独立负责人员互相制衡;运营层面——严格执行客户资金隔离存放,所有客户资金调动须经双人授权;合规层面——建立独立的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定期进行客户资金对账,并向董事会直接汇报。
📜 法条依据
本文涉及香港证监会执法及持牌机构纪律处分,以下为相关香港法例依据。
- 《证券及期货条例》(Cap.571)第 V 部 — 发牌及注册制度,规定持牌法团须至少有两名负责人员(RO),持牌人须为适当人选(监管机构:证监会 SFC)
- 《证券及期货条例》(Cap.571)第 194 条 — 证监会对受规管人士的纪律处分权力,包括撤销或吊销牌照、终身禁业、罚款等(监管机构:证监会 SFC)
-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Cap.571I) — 规定持牌法团须将客户款项存放于独立信托账户,禁止未经授权动用(监管机构:证监会 SFC)
本文基于以下一手资料撰写:
- 香港证监会新闻稿(refNo: 26PR74),2026 年 5 月 26 日
- 新浪财经《监守自盗16亿!券商前高管用两套假账回应,证监会:终身禁业》,2026 年 5 月 30 日
- 新浪财经《香港监管执法观察|NBL前高管尹启良遭终身禁业》,2026 年 5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