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日本金融厅(FSA)于2026年5月22日发布修订后的《资金结算法》政令与内阁府令,6月1日起正式施行,覆盖稳定币(电子支付手段)、加密资产中介及资金转移三大业务领域
- 针对信托受益权型稳定币的储备资产,明确允许配置合格国债与可提前解约的定期存款,同时设定配置比例上限与本金保护要求
- 新设电子支付手段中介业务的注册制度,中介机构须满足注册申请、用户信息告知及权益保护三类合规要求
- 日本成为继欧盟 MiCA、香港稳定币框架后,亚洲首个对稳定币储备资产类别作出成文量化规定的主要经济体
📑 文章目录
- 规则背景与时间线 — 2022年修法到2026年细则落地的四年路径
- 储备资产规则:国债与定存的合规框架 — 资产类别、配置上限与本金保护
- 中介业务注册制度 — 电子支付手段中介的三类合规义务
- 亚太稳定币监管格局中的日本定位 — 与香港、新加坡、欧盟的横向对比
-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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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厅(FSA)于2026年5月22日公布修订后的《资金结算法》(資金決済法)相关政令与内阁府令,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吴说区块链,2026-05-23)。此次细则发布标志着日本在稳定币监管领域从法律原则进入操作规则阶段,是2022年《资金结算法》修订以来最具实质性的监管进展。
一、规则背景与时间线
日本对稳定币的立法进程始于2022年6月通过的《资金结算法》修正案,该法案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将稳定币定义为“电子支付手段”并纳入法律监管框架。修正案确立了稳定币发行的核心原则——仅限持牌银行、信托公司及资金转账服务提供商发行——但将具体操作细则的制定留给了后续的政令与内阁府令。
从2022年修法到2026年细则落地,日本监管层花费了近四年时间厘清以下关键技术性问题:储备资产的合格范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信托受益权型稳定币与银行存款型稳定币的差异化监管路径、以及中介业务的注册门槛。本次发布的政令与内阁府令正是对这些问题的成文回应。
二、储备资产规则:国债与定存的合规框架
本次细则最受关注的部分是对特定信托受益权型电子支付手段——即通过信托结构发行的稳定币——设定储备资产的合规框架:
| 维度 | 具体规定 |
|---|---|
| 合格资产类别 | 日本国债 + 可提前解约的定期存款 |
| 配置上限 | 分类设定比例上限(具体比例待政令全文公布) |
| 本金保护 | 储备资产须满足本金保护要求,防范市场波动导致的资产减值风险 |
| 信托安排 | 须以信托方式持有,确保储备资产与发行人的自有资产在法律上完全隔离 |
相较于美国尚未对稳定币储备资产类别作出法定限制(Circle 的 USDC 储备中包含商业票据和公司债的历史争议是推动日本明确化的外部参照),日本的规则路径更接近传统支付机构的客户资金保护模式——即通过限制可投资产类别来降低储备资产的市场风险敞口。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允许配置可提前解约的定期存款,这意味着发行商可在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一定收益,而非像某些提案中建议的仅限活期存款或无息账户。这一安排在”安全性”与”商业可行性”之间作出了审慎平衡。
三、中介业务注册制度
本次细则的另一核心内容是新增了电子支付手段中介业务的注册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为稳定币发行商提供分销、用户接入或支付集成的第三方平台。中介机构须满足以下三类合规要求:
- 注册义务:开展中介业务前须向 FSA 提交注册申请,审核标准涵盖资本充足性、内控制度、系统安全及管理层资质
- 用户信息告知:须向用户明确披露所中介的电子支付手段的属性(是否为信托受益权型、储备资产构成、发行商身份)、赎回条件及风险提示
- 用户权益保护:须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用户资产隔离安排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中介注册制度的引入,将日本稳定币监管的覆盖范围从发行端延伸至分销与服务端,形成全链条监管。对于已在日本市场运营或计划进入的海外稳定币项目而言,选择合规的本地中介合作伙伴将成为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
四、亚太稳定币监管格局中的日本定位
在全球稳定币监管竞赛中,日本的本次细则发布进一步巩固了其先行者地位:
| 司法管辖区 | 储备资产规定 | 发行商牌照 | 状态 |
|---|---|---|---|
| 日本 | 国债+定存,配比上限,本金保护 | 银行/信托公司/资金转账商 | 2026年6月1日生效 ✅ |
| 欧盟(MiCA) | 高流动性金融工具(未限定具体类别) | EMT 发行人须获 CASP 授权 | 2024年12月全面生效 |
| 香港 | 全额储备+面值赎回(原则性要求) | 金管局发牌(制定中) | 立法程序进行中 |
| 新加坡 | MAS 单币种 SCS/多币种 MCS 框架草案 | MPI 牌照(PS Act 第6(8)条) | 2025年10月框架草案 |
日本的差异化优势在于其规则的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储备资产的合格类别与配置比例上限以成文形式明确,为发行商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边界。这与欧盟 MiCA 的”原则导向”路径和香港/新加坡的”框架草案”阶段形成鲜明对比。
常见问题(FAQ)
Q1:日本是否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稳定币?
是的。2022年《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允许信托公司与资金转账服务提供商(須登錄)发行信托受益权型稳定币,不限于银行。但信托公司须满足信托业法下的资本与治理要求,资金转账商须履行 FSA 的注册程序。本次细则主要针对信托受益权型结构的储备资产管理,不改变发行主体的资格范围。
Q2:日本规则对 USDC 和 USDT 在日本的使用有何影响?
根据《资金结算法》,境外发行的稳定币如需在日本市场面向日本居民提供交易或兑换服务,相关中介平台须依据本次细则完成电子支付手段中介业务注册。这意味着 Circle 和 Tether 若希望在日本合规运营,需要通过与已注册的日本中介机构合作进入市场,而非直接面向终端用户。
来源:本文基于吴说区块链,2026-05-23及日本《资金结算法》监管框架背景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