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 香港证监会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公开谴责持牌虚拟资产券商胜利证券有限公司,并处以 170 万港元(约 21.8 万美元)罚款,同时暂停其负责人员赵子良的牌照三个月(2026 年 7 月 22 日至 10 月 21 日)。
- 违规行为在调查一项疑似“唱高散货”(ramp-and-dump)计划期间揭发:2019 年 10 月某客户开户后,其声称持有的股份价值与申报财务状况明显不相称,胜利证券未充分核查即执行卖股指示。
- 客户可能提交了虚假文件以促成其中一项交易,但胜利证券未就此向证监会作出报告,违反《操守准则》《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及《打击洗钱指引》要求。
- 证监会在处罚中考量了多项减轻因素:属个别事件、无证据显示内部监控存在系统性漏洞、胜利已改善内部政策及推行强制员工培训、胜利及赵子良合作配合调查、赵此前无纪律处分记录。
- 此前胜利证券于 2026 年 2 月宣布关闭所有持中国大陆身份证用户的虚拟货币交易功能,仅保留提币权限。
📑 文章目录
- 处罚决定概要 — SFC 纪律处分的时间线与罚则
- 违规事实还原 — 2019 年开户到 2026 年处罚的全链条
- 违反的具体法规与监管标准 — KYC、AML 与报告义务
- 对香港持牌虚拟资产券商的影响 — 合规警示与操作要点
- 常见问题(FAQ)
本文由 Aiying 艾盈合规团队原创,转载需授权。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发布纪律处分公告(参考编号 26PR113),对持牌法团胜利证券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罚款 170 万港元,同时暂停其负责人员兼核心职能主管赵子良的牌照三个月。这是SFC 在调查疑似”唱高散货”(ramp-and-dump)市场操纵计划期间发现的反洗钱与客户尽调失职案,对香港虚拟资产持牌券商在客户尽调(CDD)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的合规操作具有标杆性警示意义。
处罚决定概要
双重处罚:公司受罚、个人停牌
SFC 的纪律处分包含两个层面:首先,对胜利证券有限公司处以公开谴责及 170 万港元罚款;其次,暂时吊销赵子良(Chiu Che Leung)的牌照三个月,期限为 2026 年 7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
赵子良自 2005 年 12 月 13 日起隶属胜利证券,并为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2 类(期货合约交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他还曾担任胜利证券整体管理监督、主要业务及营运监控与检讨等核心职能主管,此次处罚对个人执业生涯构成实质影响。
胜利证券的牌照背景
胜利证券持有 SFC 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2 类(期货合约交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作为一家同时从事传统证券业务和虚拟资产相关业务的持牌法团,胜利证券此前已于 2026 年 2 月宣布关闭所有持中国大陆身份证用户的虚拟货币交易功能,仅保留提币权限,不再支持充值及新交易。
违规事实还原
2019 年 10 月:可疑开户与未尽调
根据 SFC 公告,一名客户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胜利证券开立账户,表示有意通过胜利卖出其在另一家经纪行持有的证券。客户在开户后不久,先后两次向胜利发出卖股指示,并提供了声称由其他经纪行发出的结单作为持股证明。
多项预警信号未获处理
SFC 调查发现,当时存在多项理应促使胜利证券更严密审查的预警迹象:
- 客户声称持有的股份价值与其在开户文件中申报的财政状况明显不相称;
- 后续资料显示客户可能曾向胜利证券提供虚假文件,以促成其中一项交易;
- 胜利证券在未取得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情况下,便执行了客户的卖股指示;
- 胜利证券并未就客户具欺诈或欺骗性质的行为向 SFC 作出汇报。
这些行为在”唱高散货”计划的大背景下被发现——即操纵者通过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推高股价,然后在高位抛售,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违反的具体法规与监管标准
三重监管标准被违反
SFC 认定胜利证券处理该客户账户的方式,未能达到以下三项监管标准: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Code of Conduct):要求持牌法团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 Cap.615):要求金融机构实施客户尽调措施,并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向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报告;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在客户提供的文件存在可疑或不一致情况下,要求更深入核查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
个人责任的认定
SFC 明确指出,胜利证券的缺失归因于赵子良未尽责履行其作为负责人员及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这一认定凸显了香港监管体系下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 RO)的个人问责机制——RO 不仅要确保公司合规体系的建立,还要对其运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香港持牌虚拟资产券商的影响
监管信号:KYC 不是一次性的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客户尽调(CDD)是一个持续过程,而非开户时的一次性动作。当客户后续的交易行为或提供的文件与其风险画像存在显著偏差时,持牌机构有义务进行更深入的核查。对虚拟资产券商而言,由于加密资产的匿名性和跨境属性,这一义务的履行难度更高,但合规要求并不因此降低。
SFC 的执法逻辑与减轻因素
SFC 在决定处分时明确考量了以下减轻因素:本案为个别事件、无证据显示内部监控存在系统性漏洞、胜利证券其后改善了内部政策及程序并推行了强制性员工培训、胜利证券及赵子良均与 SFC 合作配合调查、赵子良过往无纪律处分记录。
这组减轻因素的并列说明:SFC 在个案执法中既追究违规责任,也考量机构的事后整改态度。对于其他持牌虚拟资产券商而言,在发现合规漏洞后主动改善内控、配合监管调查,可以有效降低处罚力度。
对中国大陆客户的连锁影响
胜利证券已于 2026 年 2 月关闭中国大陆身份证用户的虚拟货币交易功能,结合本次处罚,反映出持大陆身份证客户的高风险画像正成为香港持牌机构的合规关注焦点。预计更多持牌虚拟资产券商将进一步收紧对中国大陆客户的服务范围。
常见问题(FAQ)
SFC 对胜利证券的处罚是否影响其牌照有效性?
本次处罚仅涉及公开谴责和罚款,以及负责人员赵子良的临时停牌,并未撤销胜利证券本身的牌照。胜利证券的第 1、2、4、9 类牌照仍然有效,但赵子良在停牌期间(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不得从事受规管活动。SFC 在决定中考量了胜利证券内部监控无系统性漏洞并已改善内控体系,这也是未采取更严厉措施的重要原因。
⚖️ 法条依据
本文涉及香港证券监管与反洗钱领域,以下为相关香港法例依据。
- 《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Cap.571) — 第 V 部规定持牌法团监管要求,包括持牌人须遵守证监会操守准则(监管机构:SFC)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 Cap.615) — 规定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调(CDD)、持续监察及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监管机构:SFC/HKMA/香港海关/IA)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 General Principle 2(勤勉尽责)及第 5 段(认识你的客户)(监管机构:SFC)
来源:
- 本文基于 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公告 26PR113(2026-07-24) 撰写。
- 背景信息参考 AASTOCKS/Yahoo Finance(2026-07-24) 报道,以及 吴说区块链(2026-07-24) 快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