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虚拟货币跨境涉毒案:加密支付与非法换汇成犯罪新通道

核心摘要

  • 公安部 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布 10 起跨境涉毒典型案例,其中 2 起明确利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或非法换汇工具
  • 汤某某案:境外买家以 虚拟货币支付毒资,涉案毒品 31.89 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 1.01 吨,抓获 21 人
  • 杜某某案:将境外美元以 虚拟货币为媒介兑换人民币,以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定罪,涉案 3,240 余万元
  • 虚拟货币正从”暗网支付”向 跨境走私贸易结算 渗透,对持牌支付机构及 VASP 的 AML/CFT 合规提出更高要求
  • 中国持续高压执法态势下,持牌机构需关注 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环节 的洗钱风险敞口
📑 文章目录
  1. 案件概况:两起涉虚拟货币跨境毒品犯罪 — 公安部 10 起典型案例中涉加密资产的核心事实
  2. 虚拟货币支付:从暗网到跨境贸易的渗透升级 — 加密资产如何被用作毒品走私的结算工具
  3. 非法换汇通道:虚拟货币为媒介的外汇规避路径 — 杜某某案揭示的 USDT 换汇模式与法律定性
  4. 对持牌机构的 AML/CFT 合规启示 — VASP 与支付机构面临的风险敞口与监管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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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15 日,中国公安部公布 10 起依法打击跨境销售可制毒物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典型案例(新华社,2026-05-15)。在公布的 10 起案件中,明确涉及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或资金转移工具的案件共 2 起,占 20%。这一比例尽管不高,但案件规模和资金流转手法已清晰表明:虚拟货币正从以往的暗网毒品交易,向跨境大宗走私贸易的结算环节深度渗透。

一、案件概况:两起涉虚拟货币跨境毒品犯罪

1.1 汤某某走私制贩新精神活性物质案

据新华社披露,汤某某团伙搭建 2 个网站 向境外发布化学品广告,境外客户下单后,在国内多地委托研制、订购所需化学品,随后通过 国际货代公司 向境外国家走私贩运。关键细节在于资金端:该团伙 收取境外买家虚拟货币货款,从而完成了从下单、制毒、走私到虚拟货币收款的全链条闭环。

执法成果方面,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 21 名,缴获毒品 31.89 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 1.01 吨,查扣各类制毒原料 15.4 吨,捣毁制毒窝点及前体生产窝点各 1 处,冻结涉案资金 692 万元。2026 年 1 月,主犯汤某某、陈某某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于某某、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批捕;另有 8 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 杜某某非法经营案(虚拟货币换汇)

杜某某案则揭示了虚拟货币的另一重角色——非法跨境资金转移通道。杜某某在化工平台发布广告,向境外大量贩运非列管前体化学品及 BMK 酯类、PMK 酯类等冰毒、摇头丸前体化学品,并将境外美元收入转移入境。其中,部分资金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兑换为人民币,共计收款 3,240 余万元。

2025 年 9 月,杜某某因犯 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定罪依据并非毒品犯罪,而是 外汇管理法规——虚拟货币换汇环节被单独识别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二、虚拟货币支付:从暗网到跨境贸易的渗透升级

过去,虚拟货币在毒品犯罪中的角色多集中于暗网市场(如 Silk Road 时代)的点对点零售交易。但汤某某案展示了一个重大转变:虚拟货币已进入 B2B 大宗跨境走私贸易 的结算场景。该案中,境外买家并非零散终端吸毒者,而是规模化采购化学品的下游加工方,主犯利用虚拟货币收款的规模远超传统暗网零售交易。

从合规角度审视,这一趋势对持牌机构的挑战在于:此类虚拟货币资金通常需经过 中心化交易所或场外 OTC 平台 完成变现。若相关平台在执行客户尽职调查(CDD)和交易监控时存在盲区,极易成为洗钱链条的最后一环。

三、非法换汇通道:虚拟货币为媒介的外汇规避路径

杜某某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明确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兑换人民币」的行为定性为 非法买卖外汇。这一法律适用逻辑与此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拟货币非法换汇的司法解释方向一致:虚拟货币充当了规避外汇管制的中介工具,而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门槛低于洗钱罪——不要求证明上游犯罪成立,仅需证明未经许可从事外汇买卖业务。

对于持有境外支付牌照(如新加坡 MPI、香港 SVF、欧盟 EMI/PI)的机构而言,这一执法动向提醒:人民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通道 如果涉及中国大陆居民或人民币流入流出,即使交易在境外平台完成,仍可能触及中国外汇管理法规和非法经营罪的红线。持牌机构在设计跨境支付产品时,需审慎评估人民币/虚拟货币兑换环节的合规边界。

四、对持牌机构的 AML/CFT 合规启示

两起案件为 VASP 持牌机构跨境支付持牌机构 提供了以下合规启示:

  • 交易监控需覆盖「化学品贸易 + 虚拟货币」组合特征: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商是已知的高风险客户类型,若其结算端同步使用虚拟货币,应触发增强尽职调查(EDD)和可疑交易报告(STR)
  • 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环节是洗钱风险枢纽:无论是 OTC 柜台还是交易所的法币出入金通道,均需对资金上下游做穿透式审核,尤其是在涉及人民币的兑换场景
  • 跨境支付持牌机构需关注「化学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段式资金流:此类资金流可能同时涉及毒品犯罪、洗钱和非法买卖外汇三重风险,单一环节的合规审查远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敞口
  • 中国执法态势持续高压:2024 年以来,中国对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打击已从「挖矿」「交易所」延伸至「支付结算」「非法换汇」环节,持牌机构应建立中国相关风险的专项筛查机制

常见问题(FAQ)

Q1:公安部此次公布的案件中,虚拟货币是否直接构成「洗钱」?

在两起案件中,虚拟货币均被用于 支付毒资或非法换汇,但并未单独以「洗钱罪」定罪。汤某某案以毒品犯罪批捕,杜某某案以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定罪。这反映了当前中国司法实践的一个特点:在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定罪路径上,优先适用刑法第 225 条(非法经营罪)而非第 191 条(洗钱罪),前者的证明门槛更低且量刑弹性更大。

Q2:持牌支付机构如何识别涉及虚拟货币的跨境犯罪资金?

核心在于 交易对手方穿透行业风险类型匹配。若客户的业务范围涉及化工品进出口贸易,同时出现频繁的虚拟货币出入金记录,应立即启动增强尽职调查。此外,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的链上分析工具(如 Chainalysis、Elliptic)可与传统 AML 规则引擎结合,构建「法币侧+链上侧」双维度的交易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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